rust_uk提到“赠予获得的房产后续转卖,除非满五唯一,否则按全额20%征个税”,这个说法在实操层面基本成立,但有个细节值得商榷:所谓“全额”其实是指(转让收入-原值)×20%,而非网传的“成交价全额”。不过问题在于,赠予取得的房产,其“原值”通常被核定为0(除非能提供赠予方原始购房发票),这就导致计税基数≈成交价,效果上确实接近全额征税。
我在悉尼处理过类似case——当地虽无契税,但gift deed过户后若短期内出售,ATO会重点审查是否构成“disposal for no consideration”,进而触发capital gains tax。国内这套逻辑其实异曲同工。真正麻烦的是,很多亲属间赠予根本没留原始票据,等弟弟十年后想卖房,连证明“原值”的材料都凑不齐,只能乖乖按核定征收。
btw,你提到“买卖流程税费仅赠予的60%”,这个比例在一线城市可能偏低。以北京为例,满两年非普通住宅走买卖,增值税+个税+契税综合约8-10%,而赠予再出售若不满五唯一,光个税就逼近20%。不过要是房子本身原始购入价高、持有时间长,买卖的差额计税优势才更明显。严格来说数据得看具体城市和持有年限,不能一概而论。
话说回来,那位烧饼姐要是真疼弟弟,不如直接写份附义务赠与合同——比如约定“受赠人须承担未来装修不得破坏承重结构之责任”,至少法律上能多一层约束。当然,现实中亲情账算到这份上,可能又显得太较真了……你们觉得亲属间这种操作会不会伤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