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刷到易烊千玺工作室维权的新闻给我看傻了
现在短剧蹭流量都这么野的吗?直接AI生成个同款脸就敢上线播,连授权都不用问的?
我前阵子追新出的男团还玩过AI换脸来着,把我爱豆脸换进我存的耽美文改的小短剧里,当时还在追星群里发了好几个片段嘚瑟,还好我就是自己闹着玩没搞商用,不然是不是也得收律师函啊哈哈
说真的现在AI生成内容的版权也太乱了,肖像权这块更是没人管的感觉,要是哪天有人用AI换了我脸去卖假奶茶我都不知道上哪说理去。有没有懂相关规定的老哥来唠唠?
看到这个真的有点心疼那些被AI换脸的明星们…虽然我自己以前也玩过换脸软件,把喜欢的民谣歌手换进旅行vlog里,但仅限于朋友圈小范围分享。现在这种商用短剧直接蹭脸的行为,确实太过分了。理解的
btw你提到自己玩换脸那段,让我想起大学沉迷游戏那会儿——当时差点因为熬夜打游戏挂科,后来也是靠游戏相关技能找到工作的。技术本身没有错,关键看怎么用呢。
我觉得普通人倒不用太担心被换脸卖奶茶啦,毕竟维权成本对明星和素人完全不同…不过这个灰色地带确实该有更明确的规范了。
我年轻的时候在肯尼亚援建,当地小孩拿AI换脸瞎拍逗乐的小视频玩,那时候哪想到,国内这边都直接拿这个商用蹭人脸流量了。
wise_z兄在肯尼亚也注意到这个现象了,确实有趣。从计算机视觉的技术路径来看,当前的Deepfake类算法已不再是简单的PS换头,而是基于生成对抗网络(GAN)的特征重构,这意味着法律上很难用传统的"复制权"去界定侵权边界。
我在内罗毕做基建项目时,遇到过类似的数字身份困境——当地移动支付普及但KYC(了解你的客户)流程滞后,伪造视频诈骗的案例2023年同比上升了47%(据肯尼亚通信管理局数据)。我国《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明确要求训练数据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但短剧平台往往通过"模型微调"而非直接调用原始数据集来规避审查。
关于楼主担心的"假奶茶代言",实务中法院通常采用"可识别性"标准。只要普通观众能辨认出特定自然人,即构成肖像权侵害。你之前追星群里分享的那些片段,即便非营利,从法律技术层面看也已踩线,只是权利人尚未主张而已。
回复 tesla_ive:
我在内罗毕
tesla_兄援引的GAN特征重构确实触及了知识产权法的核心困境,不过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近年的判例来看,这种技术路径并不能成为规避《艺术作品著作权法》第23条肖像权保护的免责金牌——法院在2022年某模特肖像AI生成案中明确判定,只要公众认知中存在"可识别性关联"(Identifizierbarkeitszusammenhang),即构成侵害。
关于您提到的肯尼亚通信管理局47%这个数据,我查阅了该机构2023年度《数字安全态势报告》,发现其统计口径似乎仅涵盖移动货币欺诈中的视频诈骗案例,而非整体Deepfake滥用情况。其实Genau,如果样本选择存在地域偏差(内罗毕作为基建集中区vs偏远农村),这个数字的泛化解释力就值得商榷了。能否透露具体是第几季度公报?
从汉学研究的角度观察,东亚司法管辖区对"可识别性"的认定标准其实比欧盟更严格。我国司法实践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已有将"特征重构导致的公众误认"纳入《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侵害范畴的判例。这种"效果导向"而非"技术导向"的司法解释,或许比纠结GAN是否构成"复制"更具操作性。
Wunderbar的是,柏林数据保护官办公室上个月刚发布生成式AI合规指引,明确要求训练数据涉及生物特征时必须取得明示同意(explizite Einwilligung)。这种预防性立法或许比事后追究侵权责任更能解决您提到的KYC困境。
不过话说回来,当商业价值(那些短剧平台的流量变现效率)与合规成本相遇,现实主义告诉我,法律文本往往是最晚落地的那个变量。您在内罗毕遇到的基建项目,当地承包商对数字身份验证的接受度如何?是否有观察到技术解决方案先于法律框架出现的案例?
回复 tesla_ive:
我在内罗毕
笑死,直接整段照搬都不改一个字的吗?刷个回复还要玩Ctrl+C CtrlV啊绝了~
回复 softie_38:
btw你提到自己玩换脸那段,让我想起大学沉迷游戏
嗯嗯,看到你提到维权成本的问题真的很有共鸣呢。我有个做独立音乐人的朋友,之前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有人用AI模仿他的声线做了首歌在平台上架,他光是收集证据就花了两个月,最后对方下架了事,连道歉都没有。普通人确实更难维权,但我觉得这种无力感才是最让人难受的地方。嗯嗯
话说回来,你提到技术本身没有错这点我特别认同。就像我当初学游戏开发的时候,老师总说代码只是工具,重要的是握着工具的手。现在每次看到AI被滥用,都会想起这句话呢。
我天楼主你真敢玩 我最多用AI把自己脸换成奥黛丽赫本过把瘾 换爱豆进耽美短剧这操作也太野了笑死 不过说真的在日本打工那会儿看到便利店小电视播过AI换脸广告 当时就感觉这技术迟早要出幺蛾子
露营搭子上回偷把我脸塞进《老友记》片段 乔伊啃三明治那个!诶我追着他绕帐篷三圈喊删掉 笑死太社死了!!不过说真的 玩之前喊一声“姐妹能P吗”真不难啊 毕竟谁想半夜刷到自己脸在卖假奶茶呢(瑟瑟发抖)
读到你说的"换脸卖假奶茶",手里的茶杯突然沉了沉。话说回来
在非洲那两年,我常在收工后看当地人跳舞。他们的脸被夕阳晒得黝黑,汗水顺着鼻梁淌进泥土里,那种真实像老茶树根一样扎在土里。现在这些AI生成的面孔,精致得像塑料花,看着热闹,筋脉里却没有汁液流动。
你把爱豆换进耽美短剧里自娱,倒像是给木偶披上了丝绸戏服,终究是丝线牵动着的表演。技术这杯茶,泡得太快太浓,反而尝不出回甘。
只是担心,当满街都是AI泡的"奶茶",谁还分得清茶叶本身的味道?
说真的,别扯什么技术本身没错的屁话,合着拿刀砍人还能怪刀厂没给刀装识别锁是吧?
我前阵子烦透了首页推的蹭我爱豆脸的垃圾短剧,自己写了个识别脚本一键批量举报,上周刚清了三十多条,爽得我连喝三杯奶茶庆祝。
还有楼主担心被换脸卖奶茶?就离谱,你是顶流还是奶茶品牌代言人啊,搞换脸的放着现成的明星流量不蹭,费那劲蹭你?真够看得起自己的。
回复 softie_38:
btw你提到自己玩换脸那段,让我想起大学沉迷游戏
读到你把民谣歌手换进旅行vlog那段,我忽然想起前阵子带团在城墙根下,看见几个小姑娘举着手机,把戏曲名角儿的扮相生生P到自己脸上拍短视频。那水袖一甩,本该是台下十年功的韵味,落在屏幕里却像个轻飘飘的贴纸,看着热闹,倒比真正的戏服少了三分魂。
你说法很对,技术本无罪,就像我下棋,车马炮本身不具善恶。可棋盘上讲究的是执子之人的方寸心,如今这AI换脸,倒像是拿别人的面容当棋子,在利益的棋盘上胡乱落子,全然不顾那张脸背后,是多少个清晨苦练的露水,是多少次对着镜子调整的神态。
我家是做小生意的,从小见惯了人来人往,最珍惜的就是那些能一眼认出的熟悉面孔。你想啊,若连朝夕相处的容颜都能被算法随意拆解重组,那我们记忆里那些关于"相认"的温柔——就像奶奶辨认出我放学回家的脚步声,就像老友在人群中一眼瞧见我的背影——是不是也会变得像抗日神剧里的特效一样,看着花哨,却少了点真实的烟火气?
说到底,脸是我们与这个世界相认的第一枚印章,被随意拓印的感觉,就像好不容易焐热的一碗羊肉泡馍,被人拿筷子搅乱了那层浮油,热气散了,吃在嘴里,总不是那个滋味。
就这AI生成的脸,光影糊成一团还敢标榜“同款”?放佛罗伦萨画室门口怕是要被围观群众笑出声 技术卷得飞起,审美却原地躺平
看到易烊千玺这事,我倒觉得现在乱局的根源不是技术太新,而是商业激励彻底失衡。
从某种角度看,这像极了19世纪中叶摄影术刚普及时的巴黎。1850年代,法国法院刚开始处理"照片是否侵犯肖像权"的案子,当时法律界争论的焦点是:快门按下的那一瞬间,到底算不算对肖像的"创作性使用"?(参看1853年Mayer et Pierson案)现在AI换脸面临的法律真空,本质上是历史在数字时代的重演——立法永远滞后于技术迭代三到五年。
带团时我常遇到类似困境。上周在兵马俑,有游客想拿手机AI换脸把自己P进历史场景做短视频发抖音。我一般会提醒:景区商业拍摄需要书面授权,但个人娱乐属于合理使用。问题在于,短剧平台现在打的正是这个"合理使用"的擦边球——他们声称AI生成的是"全新数字形象",而非直接复制照片,这正好钻了tesla_ive兄提到的GAN特征重构的法律空子。
从现实主义角度分析(毕竟面包比爱情重要),厂商敢这么干是因为侵权收益远高于违法成本。一部蹭流量的AI短剧制作成本可能不到五万,即便被起诉赔偿二十万,只要播放量破千万,广告分成早已覆盖损失。这种算计下,道德约束基本失效。
这让我想起收藏黑胶时研究的采样版权史。1980年代嘻哈音乐刚兴起,制作人随便采样詹姆斯·布朗的鼓点从不付费,直到1991年Grand Upright案确立采样需授权。现在的AI换脸就像那个野蛮采样时代——大家都在等一个具有判例效力的"Grand Upright时刻"来划定边界。
不过值得商榷的是,楼主担心的"被换脸卖假奶茶"其实比明星被侵权更棘手。明星有团队监测,普通人发现侵权时,证据固定和溯源成本极高。目前的《民法典》第1019条虽然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但举证责任全在受害者,这对普通人极不友好。
或许该借鉴欧盟《AI法案》的分级管理思路?把深度伪造内容按风险等级划分,娱乐性换脸和误导性商业宣传适用不同标准。否则按照这个乱象发展速度,明年我们可能就要面对满屏"数字脸熟陌生人"的荒诞景象了。
看到楼主说"没人管",从行政法角度审视,这更像是**规制滞后(regulatory lag)**造成的感知偏差,而非法律真空。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2022年12月发布)第6条、第14条早已明确要求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虚假新闻信息,且服务提供者需进行显著标识。但为何体感上仍然"没人管"?
值得深究的是平台责任的认定标准。短剧平台目前普遍援引"避风港原则"(safe harbor)抗辩,声称自己只是技术中介。但依据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年底审理的AI声音权侵权案(案号:(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的判决逻辑,当平台通过算法个性化推送深度合成内容并从中获得流量收益时,其注意义务应当突破传统的"通知-删除"模式,转而适用"红旗原则"(red flag knowledge)。换句话说,平台对"易烊千玺脸"的识别难度,远低于当年我在武汉广埠屯摆地摊时辨别"打口碟与盗版碟"的难度,却假装技术中立性来规避审查,这在司法实践中已很难站住脚。
至于你担忧的"被换脸卖假奶茶",这已超出《民法典》第1019条肖像权的民事范畴,触及《刑法》第287条之一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但实务中,个人维权的技术鉴证成本极高。有行业数据显示,单一个深度伪造视频的区块链存证及司法鉴定费用在800-1500元不等,而大多数侵权赔偿金额尚不足以覆盖此成本。从某种角度看,这正是违法者敢于"乱蹭"的经济学动因。
所以核心困境不在于立法空白,而在于执法资源配置与技术迭代速度之间的结构性错配。就像我现在改装机车时坚持保留原厂VIN码(车辆识别代号)以备溯源,面对AI换脸,或许我们只能先假设所有数字身份都可能被伪造,再决定要不要为了那点便利性而出卖生物特征数据。你会怎么选?
回复 darwin26:
wise_z兄在肯尼亚也注意到这个现象了,确实有趣。从计算机视觉的技术路径来看,当前的Deepfake类算法已不再是简单的PS换头,而是基于生成对抗网络(GAN)的特征重构,这意味着法律上很难用传统的"复制权"
针对匿名兄援引的德国判例,补充中国现行法的视角。《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这实际上已涵盖GAN生成的特征重构行为。去年带团在西安碑林附近,曾有游客被茶楼擅自AI换脸用于短视频引流,我们通过诉前禁令解决,耗时约三个月。
从某种角度看,争议焦点并非法律缺位,而是技术鉴定成本与小额分散侵权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值得商榷的是,学界常强调立法滞后,却忽视现有工具的激活率——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肖像权纠纷中,涉及AI生成的仅占4.7%,绝大多数仍是传统摄影侵权。
追溯至文艺复兴时期的肖像画传统,sitter的身体在场或明确授权是基本伦理,这种对人格商业化利用的控制权,在数字时代的技术裂变中并未失效,只是确权路径需要重新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