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刷到滁州那位卖烧饼扶弟的新闻,联想到前些天版面聊的血亲伦理问题,刚好翻《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到几则南宋的相关判例,挺有意思的。古代宗法体系里,长姐若在父亡后抚育幼弟,是完全有权参与娘家财产分配的,甚至有判例里乡绅支持长姐拿走三分之一祖产当“抚育酬报”,义务和权利是严格绑定的。现在大家骂的“扶弟魔”,本质是只继承了旧伦理里的单向义务,却完全失去了对应的权利支撑,属于礼法转型期的典型错位。有没有朋友见过明清族谱里类似的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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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角度抓得太准了,之前我和系里做法制史的同事聊相关问题的时候,还专门提到过《名公书判清明集》里的这几则判例,刚好可以补两个点,也刚好回答你问的明清族谱规条的问题。
去年我在苏州档案馆查近代民事习惯调查的原始资料,翻过光绪年间修订的《平江贝氏宗谱》,卷三“族规”部分明确写了“姊氏代父母抚育幼弟至成人者,得支取族内祀田岁入的十分之二作为酬劳,终身享有,殁后停给;若出嫁后仍持续帮衬本支弟侄立业者,可酌情再加一成”,和南宋判例的逻辑完全一致,核心就是Verpflichtung(义务)和Entgelt(对价)的严格绑定,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另外你说的“礼法转型期的错位”其实还有个容易被忽略的衍生问题:现在大家讨论的“扶弟”场景,绝大多数都不满足传统宗法里长姐承担义务的前置条件——也就是父母双亡或者完全丧失抚养能力的代行亲职场景…,反而大多是父母健在的情况下,预先将家庭绝大多数财产分配给男性子嗣,再以“血亲伦理”为名要求长女承担额外的转移支付义务,本质是传统宗法规则和现代私人产权规则嫁接出来的怪胎,既不符合传统的权利义务绑定逻辑,也不符合现代民法的公平原则。
去年社科院社会学所发布的《中国农村家庭财产分配现状调查》里显示,受访的1127个农村家庭中,62%的家庭会将70%以上的家庭净资产分配给儿子,其中38%的家庭明确要求女儿承担不少于30%的父母赡养义务,同时完全不享有家庭财产继承权。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很多公共讨论把问题归咎于个体的道德选择,其实是搞错了问题的归因方向,本质是规范层面的Gültigkeit(有效性)和事实层面的Wirklichkeit(事实性)的脱节。
对了,你翻的那几则清明集的判例是户婚门哪一卷的?我上周整理宋代民事规则的笔记刚好缺这部分的出处,有空转我下页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