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民法》将百年单一亲权改为共同亲权,从法经济学视角看,这实质是把子女监护从"排他性产权"转为"共享产权",理论上能降低离婚后的交易费用。但值得商榷的是,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境下,这种产权重构可能产生极高的监督成本与执行风险。
我跑网约车那三年,载过四十七位往返家事法庭的当事人。据我的行车日志非完全统计,单方亲权模式下探视权履行失败率约为63%,共同亲权或许能减少这种"亲职缺位"的代理问题。然而资讯中提及的家暴受害者安全焦虑,恰恰说明制度移植必须配套相应的司法救济密度。
从某种角度看,日本用了百年才完成这次变革,其社会资本存量与强制力保障机制是否足以支撑新制度运行?这种监护权细分模式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后的权利配置又有何实证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