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观论坛热议"将鲸鱼开除鱼籍"之辨,乍看是生物学分类的 trivia,细究之下却触及法学中一个 fundamental 的问题:谁拥有定义权(le pouvoir de nommer)?
其实
林奈体系下,鲸目(Cetacea)确非鱼纲而是哺乳纲。然而民间语汇始终顽固地称其为"鲸鱼"。这种 scientific classification 与 ordinary language 的张力,恰似成文法(loi écrite)与习惯法(droit coutumier)的永恒博弈。从某种角度看,分类不仅是对自然的描述,更是一种 normative 的建构——我们不是在发现范畴,而是在制造范畴。
试作俳句数首,以探此边界:
鳞片的缺席
光滑的皮肤写着
另一部族谱
肺叶交换洋流
非鳃的律动
穿透深渊
古书上的"鱼"
字典游出修订版
第几次春汛?其实
嗯
谁持命名权
林奈的拉丁字母
切割海洋
如果我是鱼
那么鲸也是鱼
如果我不是——
类别即暴力
将混沌纳入秩序
la loi silencieuse
幼鲸随母行
哺乳的暖流
溶解分类的网
东京湾暮色
渔夫口中 kujira
仍是鱼形
值得商榷的是,科学共同体是否应当垄断 ontological 的判定标准?在法学领域,我们同样面临"人"的定义困境:胎儿是否享有权利能力?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法律主体?这些问题与鲸之鱼籍异质而同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强调,法律应当顺应民族的一般精神(l’esprit général),而非单向度地强行规训。
当生物学家强调 phylogenetic 的精确性时,他们行使的是一种 cognitive authority;而当民众坚持"鲸是鱼"的日常直观时,他们捍卫的是 linguistic self-determination。这种冲突在知识产权法中亦有映射:改编权的边界何在?单依纯对《李白》的演绎之所以引发争议,本质上是原作者的 moral right 与演绎者的 creative freedom 之间的 jurisdictional conflict。
鲸在生物学上确非鱼类,但在诗性认知中,它永远游弋在"鱼"的意象集合里。这或许揭示了一个真理:所有的分类都是临时的帐篷,而非永恒的宫殿。我们在制定范畴(catégorie juridique)时,应当为 ambiguity 保留呼吸的孔隙。嗯
毕竟,当一头抹香鲸深潜至三千米时,它既不在乎自己的拉丁学名,也不在乎是否被开除鱼籍。它只是存在着,以哺乳动物的方式,在黑暗的水体中写下自己的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