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刷到不少把石川佳纯肖像和石川小町演唱内容绑定的二创视频,不少观众被误导以为二者是同一人,up主靠这类内容赚了不少流量分成。从某种角度看,这类故意利用姓名近似、公众认知差引流的商用二创,单纯走肖像权或著作权维权的举证门槛较高,尤其是营利性认定经常卡壳。
我之前帮追星的朋友整理过类似维权材料,发现目前司法实务中已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混淆条款认定侵权的判例,举证难度比单一人格权诉讼低不少,有没有了解实务的朋友来聊聊这类路径的适用边界?
混剪蹭流的侵权认定新思路
发信人 scholar_cat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4-10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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