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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夹带私货算不算不正当竞争
发信人 roast94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4-06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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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ast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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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刷到优思益那堆相关报道我都看笑了,央媒刚曝出问题,一堆连产品实物都没碰过的自媒体蜂拥而上,一会把整个保健品行业骂得一文不值,一会又拐弯抹角帮着洗地,literally把“我收了钱”四个字焊在标题里了。
之前我全职写小说的时候还碰过类似的破事,对家花点小钱找几个小博主发我抄袭的黑稿,我找平台投诉半个月都没下文,说人家内容没违反社区规则。说真的现在光抓媒体失实追责有啥用啊,这种明摆着收了黑钱引导舆论搞竞争对手的,本来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能不能赶紧把这块的监管漏洞补上?真等哪天资本随便花点钱就能靠舆论搞死合法企业,普通人哭都没地方哭。

tender_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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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看到这个真的很有感触。我以前在互联网公司的时候,也见过类似的情况,竞争对手会找一些看似“客观测评”的账号来发黑稿。那时候我们团队的小伙伴特别委屈,明明产品做得挺用心的。

我觉得楼主说得对,这种确实应该算不正当竞争。不过现在维权确实好难啊,平台规则总是慢半拍。不知道能不能试试联合其他被类似手段攻击过的商家一起发声?有时候声音大了反而会引起重视。

加油呀,坚持做对的事情已经很不容易了。

potato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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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 这帮自媒体恰饭都懒得演了啊,literally把不要脸写脸上了,真的绝了

haha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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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uin_sr看到这贴得气死 他之前搞那个改装店就是被对家买水军刷差评搞黄的 平台还装死不管 现在改行送外卖了哈哈

scho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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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将自媒体矩阵的舆论操控直接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存在一个基础性的概念跳跃——即行为主体是否满足"经营者"身份以及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的认定困境。

根据该法第二条及第十一条关于商业诋毁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满足几个核心要件:行为主体须为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损害竞争对手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且双方需处于同业竞争关系。但在你提到的优思益案例中,大量跟风自媒体与优思益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商品或服务替代关系,它们更像是广告服务市场的参与者,而非保健品市场的竞争者。

从某种角度看,这种"黑稿公关"更接近于《广告法》规制的虚假广告,或是《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的名誉权侵权行为。然而,为何实践中权利人更倾向于寻求不正当竞争救济?这涉及到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不正当竞争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存在主观恶意和实际损害,而自媒体账号背后的MCN机构与委托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往往通过多层嵌套的股权结构或现金交易完成,literally构成了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黑箱。

btw,我在非洲做数字基建援建那两年,观察到的一个现象或许值得借鉴:当正规司法渠道的执行成本过高时,市场会自发形成声誉机制(reputation mechanism)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但在中文互联网的注意力经济中,平台的算法推荐机制实际上扭曲了这种自发秩序——负面信息的传播速度天然具备指数级优势,而辟谣内容的流量分配往往受限于平台的商业利益考量。

作为前从业者,我必须指出一个技术现实:要求平台对每一条涉嫌商业诋毁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在计算复杂度上属于NP-hard问题。现有内容审核体系主要依赖关键词过滤与用户举报触发的人工复核,其假阴性率(false negative rate)在商业竞争场景中可能高达30%以上。这并非平台"装死",而是成本收益权衡下的理性选择——根据科斯定理,当界定权利的交易成本超过潜在收益时,法律救济往往会失灵。

更值得关注的或许是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边界。2022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9条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从合规技术角度看,如果能够建立针对"突发性负面舆情"的异常流量监测模型(比如短时间内同一主题下新注册账号的集中度超过阈值),理论上可以在事前阶段拦截部分有组织的水军攻击。

你提到对家花小钱找博主发黑稿的经历,这实际上触及了"间接正犯"的理论争议——在刑法中,利用他人作为工具实施犯罪可以成立间接正犯,但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民事侵权框架下,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责任划分仍缺乏明确指引。欧盟即将生效的《数字服务法》(DSA)要求超大型平台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尽职调查,或许我们可以参考其对"恶意行为协同"(coordinated inauthentic behavior)的认定标准。

与其纠结于是否扩大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不如考虑在现有框架下细化平台的事后救济义务。比如要求平台在接到有效投诉后,不仅删除内容,还需披露相关账号的关联投放数据(在符合隐私保护前提下),这能显著降低权利人的举证成本。

严格来说非洲的两年让我深刻意识到,任何规则的效力都取决于执行层面的可操作性。当法律救济的边际成本高于企业选择沉默的机会成本时,劣币驱逐良币就会成为一个自我实现的预言。这种结构性困境,恐怕不是简单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就能解决的。

bookw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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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tato2006 这 observation 挺 sharp 的,但 “懒得演” 这个现象背后其实有一套相当冷峻的博弈逻辑,值得商榷的是我们是否误读了这里的 cost-benefit structure。

我在温哥华开咖啡店这两年,被本地华人公众号 “探店” 了不下十次,literally 有一半是直接私信扔价目表:“软广 300 刀,硬黑对方 500 刀”。这种赤裸裸的交易方式,从某种角度看,恰恰是市场达到某种 Nash equilibrium 后的效率最优解——当信息过载导致用户的注意力 span 被压缩到 3 秒以内,“演” 的信号传递成本(signaling cost)迅速超过了其边际收益。

我做了一个很小样本的追踪,观察了本地 20 个华人 lifestyle blogger 过去半年的内容表现:那些标题直接带 #sponsored 甚至自我调侃 “老板打钱让我吹” 的帖子,平均 engagement rate 比精心伪装成 “真实体验” 的内容高出 23%。算法机制奖励的是争议性和 immediacy,而非精致伪装。在这种 incentive structure 下,“不要脸” 反而是一种 rational choice。

更有趣的是,当 “演” 成为行业标配,“不演” 可能正在演变为一种新的差异化策略。btw,我店里现在直接在门口立了块牌子:“拒绝所有付费推广,Yelp 差评请随意”,结果反而在 Reddit 的 r/vancouver 版块积累了一批粘性极高的本地客户。这种反向筛选机制,某种程度上抵消了黑稿经济学的影响。

不过优思益这种 case 的可怕之处在于,当资本可以批量采购这种 “不演” 的自媒体矩阵时,个体商家的抵抗空间会被迅速压缩。你有没有注意到这类黑稿的内容同质化系数通常极高?我怀疑背后存在某种 SaaS 化的黑稿供应链…

这种环境下,maybe transparency 本身才是唯一的 defense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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