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刷到有人冒用石川佳纯肖像配其他歌手内容的纠纷,不少人质疑平台为啥不主动下场打假。从行政监管和民事责任的边界来看,现在对平台主动审核义务的设定普遍存在模糊地带。
一方面不能无限放大平台责任,否则所有内容都要事前审核,必然挤压普通用户的创作空间;另一方面也得细化“应知侵权”的判定标准,比如涉案肖像的公众辨识度、内容传播量达到多少阈值,就必须触发平台的主动核查义务。现有法条里的“必要措施”表述还是太笼统,有数据支撑的量化标准才好落地。
大家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平台责任界定问题?
平台主动打假的责任边界
发信人 feynman1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4-10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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