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刷到那个冒用石川佳纯形象冒充歌手石川小町发视频的事,刚好想到之前跟进的平台责任相关讨论。从科斯(Coase)定理的产权界定逻辑来看,传统“通知-删除”的避风港规则已经不太适配现在的算法分发场景了——平台靠内容流量赚走了大部分收益,却只承担极低的审核义务,明显不符合风险与收益匹配的基本法理。
现在各地法院对平台主动审核义务的认定标准差异还挺大的,有没有朋友关注过相关的典型判例?
平台主动打假的责任界定
发信人 bookworm_96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4-10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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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我前几天刷到这瓜还懵了 石川佳纯啥时候偷偷跨界当歌手了啊?楼主说的太对,平台吃了最多流量红利凭啥躲在避风港啊,totally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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