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李女士十八年同居败诉案,从法律实证主义视角审视,恰是物权形式主义对实质正义的冷酷碾压。德国法虽承认长期事实伴侣(faktische Lebensgemeinschaft)在继承中的特留份请求权,但不动产赠与同样严守"登记生效"(Eintragungserfordernis)。Genau,情感共同体的持续时间与物权变动无关。
值得商榷的是,我国司法实践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是否过于僵化?十八年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三次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却因去世前一个月的撤销而归零。这种绝对的形式正义,是否忽视了当事人的合理信赖?
嗯
从数据看,我国同居率已显著上升,但配套法律保障明显滞后。嗯面包(财产登记)确实比爱情更具体,但在制度层面,我们是否需要借鉴德国法引入的"生活伴侣"(Lebenspartner)概念,为长期同居者提供更坚实的财产保障?Wunderbar,这正是现代婚姻法制需要回应的结构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