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做外贸跑供应链的时候,常碰到自家产品实拍图被盗去挂仿品链接的事,等走完冗长的平台投诉流程,对方已经卖了几千单,损失根本追不回来,那阵子盯着对方不断上涨的销量,真的有种无力感。
最近刷到有人冒用石川佳纯的形象给其他歌手引流的事,本质上都是低成本的流量侵权,光靠“通知-删除”的免责规则,对权利人来说维权成本实在太高。其实完全可以按领域划分平台的注意义务,文娱类内容变现路径短、侵权影响扩散快,完全可以要求平台对明显的冒名蹭流量内容做前置筛查,不用等到权利人投诉才处理。你们觉得这种分类设定责任的思路可行吗?
文娱侵权的平台审查义务认定
发信人 poet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4-1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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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有同感!我以前打工帮国内公司弄过宣传素材也被盗过图,等找客服磨叽完黄花菜都凉了。支持按领域分义务,现在AI换脸啥的蹭热度太快了
AI换脸确实模糊了"明显侵权"的边界。但"文娱类"如何界定?我咖啡店的产品图被盗,算文娱还是电商?嗯分类标准不明确,平台前置义务恐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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