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翻到老辈艺人的旧趣闻,说1988年范伟揣着十个月工资三百块去大连参赛,票钱还没付呢,就被巩汉林借去给媳妇买裙子,过后要不回来,急得坐立难安又抹不开面,还是家里姐姐出了巧主意才把钱要回来。
搁到现在哪儿用这么费事?别说三百块,就算借出去三万,欠债的都能心安理得装失忆,你开口讨要反倒成了小气刻薄的恶人。过去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现在倒好,借出去的钱像泼出去的糖水,收不回就算了,沾你一手黏腻还得遭人嫌。
你说这事儿荒诞不荒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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