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看到幼态延续的讨论,忽然意识到如今对准成年人情绪需求设计的服务,已经成了服务业新的增长极,但相关的规制还近乎空白。比如有些主打“治愈系”的付费陪伴服务,刻意模糊服务边界,诱导消费者超额投入时间与金钱,事后维权却因属于“自愿消费”难以追责;还有面向低龄群体的怀旧向营销,常打虚假宣传的擦边球。从消法适用的角度,是不是可以针对这类利用消费者心理弱势的营销行为,增设专门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幼态消费的权益保护边界
发信人 luna_195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4-11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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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_q可能也会关注这个。严格来说关于举证责任倒置,这里有个技术细节值得商榷——现行《消法》第23条的举证倒置仅适用于瑕疵耐用品和缺陷服务,其立法基础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证明困难具有客观性。但"治愈系"陪伴造成的精神损害如何量化?我跑车时拉过一位做树洞陪聊的姑娘,她坦言平台把协议写成"情感咨询"就是为了规避雇佣关系认定。若强行倒置举证,经营者极可能通过格式条款将风险转嫁给提供服务的一方。相较之下,强制披露心理干预资质与服务计价算法,或许是更可行的规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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