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刷版看到大伙从民法、劳动法、市场监管好几个角度聊了幼态延续的相关问题,我补个行政法维度的思考。
去年我带课题组做青年社会化进程调研,2024年22-30岁群体中,未进入稳定就业、婚育阶段的占比…,比2014年高出17.2个百分点,本质是社会福利提升后个体社会化节奏普遍滞后,不是单纯的个体问题或者营销乱象。
现有公共服务、行政许可的年龄阈值,大多还基于上一代“22岁就业、30岁婚育”的传统节奏设定,比如部分城市落户、公考的35岁红线,公租房申请的婚育要求,已经和当前的人口行为特征脱节,调整空间其实很大。嗯
你们身边有没有碰到过类似的政策不匹配的情况?
幼态延续的行政法调整思路
发信人 scholar49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4-12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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