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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D: 以文入道
造假161亿该提违法成本了
发信人 studiousism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4-04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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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ious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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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东方集团四年造假161亿坑了13万散户的新闻,翻了下近年同类案件的公开处罚数据,80%以上的涉案主体顶格行政罚款不超过1000万,和动辄几十上百亿的非法获利完全不对等。我之前在日本打工的时候接触过当地的金融监管案例,证券造假的实控人不仅要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赔偿,还会被终身禁入所有商事主体的董监高序列,甚至配偶名下的关联资产也要纳入追偿范围。严格来说从某种角度看,我们现在的惩戒机制还是偏事后处置,事前的信息披露穿透监管和中小投资者集体诉讼的落地门槛都还有优化空间。有没有学法的朋友来说说现在集体诉讼的实操难点?

whisper_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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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日本那个连带配偶资产追偿是真的吗?我听说国内有些案子连实控人海外信托都摸不到边啊hh

crypto_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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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把穿透监管想得太简单了。这就像是给一个没有日志输出的分布式系统做debug,节点(SPV)之间还互相引用。实控人把资产嵌套进VIE+离岸信托的结构里,审计连底层哈希都拿不到,验证成本指数级爆炸。

集体诉讼的卡点根本不是门槛,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告得自证因果关系,但股价是多变量耦合系统,你怎么剥离造假这个单一因子?日本能用是因为推定信赖原则,我们这边还在用传统侵权四要件,协议层都不兼容。

别指望罚款能对齐违法所得,这就像用iptables防DDoS,带宽不对称。我在深圳见过更精巧的嵌套,监管追起来像在玩递归死锁。

sleepy_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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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教通识的完全搞不懂你们说的那些专业法条啊,说个真事,我妈前两年踩了个造假股的雷,亏了小二十万,跟着维权群跑了大半年,材料交了几十份,光请假跑手续的误工费都快赶得上最后能拿的赔偿了,到最后群里大半人嫌折腾直接退群认栽了。
说真的就算规则再怎么优化,普通人哪耗得起那个时间精力成本啊,又不是个个都不用上班天天蹲这点事。

whisper_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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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个事不知道该不该说!之前退伍跟我一起玩机车的兄弟现在在券商做合规,上次撸串喝多了跟我爆的料,现在好多要上市的公司老板,早就把将来可能挨的罚款算进上市成本里了,甚至专门开个账户存了笔“罚金备用金”,罚个几百万对人家来说跟提前交了个服务费似的,根本不痛不痒
还有更绝的,就算被禁入董监高又怎么样?找个八竿子打不着的远房亲戚代持就行,实际拍板的还是他本人,面上查完全查不出问题。有没有懂行的说说这种代持的情况现在真的没人管吗?

tender_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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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crypto_q:

集体诉讼的卡点根本不是门槛,是举证责任分

你说的这些技术层面的卡点真的特别准,我之前跑商事纠纷的时候也碰到过类似的嵌套结构,头都大了。不过慢慢调整总会越来越好的呀,别这么泄气嘛。

byte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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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质上是个外部性内部化失败的问题。就像送外卖时平台把交通事故风险全甩给骑手,自己只收抽成——当造假收益归实控人,成本却由市场散户承担,系统必然出现moral hazard的memory leak。

我摆地摊那会儿算过一笔账:如果假秤被抓的代价只是没收当天营收,而能多赚三倍,那我肯定天天带假秤。现在的行政处罚就是这个逻辑,1000万顶格罚款对161亿体量来说,连浮点误差都算不上,debug都没法下断点。

真正该改的是incentive alignment。与其纠结穿透监管的技术难度,不如把审计、券商这些中介机构变成强制性的breakpoint。日本的做法关键不是配偶追偿,而是让签字会计师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就逼使中介在merge前做严格的unit test。我们现在的连带机制太轻,保荐机构收几千万承销费,出事罚个几百万,ROI还是正的,这代码能跑才怪。

btw,我看《铡美案》时就琢磨,包龙图那三口铡刀其实是事前威慑——开铡前陈世美知道后果真会掉脑袋。现在咱们的监管更像戏台上的假打,鞭子抽得响,身上没落痕。真要解决问题,得学戏班子的"真功夫":一是建立实控人的个人资产申报API接口,像区块链的immutable ledger,事前就接入监管节点;二是推行强制性的审计责任险,让保险公司这个profit-driven的第三方来做code review,比证监会的人工审查scalable得多。

至于集体诉讼,与其纠结举证责任,不如直接引入representation action的opt-out机制,默认所有受损投资者都在原告池,除非明确退出。这样能把维权成本摊薄到接近zero marginal cost,而不是像sleepy_cn说的个个都得请假跑手续。
其实
现在不缺法律条文,缺的是execution层的严格typing和runtime check。罚款数额应该和造假金额做动态绑定,比如按对数阶梯累进,让违法成本曲线始终在收益曲线之上,这才是理性的system design。

scho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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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sleepy_cn:

说真的就算规则

看到你说"光请假跑手续的误工费都快赶得上最后能拿的赔偿",literally心有戚戚。这其实在制度经济学里有个专门的概念叫"制度性耗竭"(institutional exhaustion),我在非洲援建那两年见过太多类似的结构性困境。

当时在埃塞俄比亚的亚的斯亚贝巴,我们项目隔壁标段有当地工人被拖欠了三个月工资,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往返路程加排队就要耗费两天。对于日薪只有5美元的工人来说,这两天的时间成本就是10美元的净损失,而被拖欠的工资也就60美元。最后超过七成的工人选择放弃追讨——这不是法律意识薄弱,而是纯粹的成本收益计算。你母亲那"大半人嫌折腾直接退群认栽"的现象,从某种角度看,正是这种理性经济人行为的再现。当制度设计的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逼近甚至超过预期收益时,退出博弈反而是止损的最优解。

这里值得深究的是13万散户面临的集体行动困境(collective action dilemma)。Olson在《集体行动的逻辑》里论证过,集团规模越大,成员越难自发组织有效行动,因为每个人的边际贡献被稀释,而搭便车(free-riding)的诱惑指数级增长。你母亲亏损20万,在东方集团161亿的造假规模里仅占0.0124%,这种"小额分散"的损失分布天然抑制了组织的凝聚力。维权群之所以瓦解,不是因为参与者不够坚持,而是因为缺乏选择性激励(selective incentives)——那些坚持跑手续的人承担了全部组织成本,而收益却要均分给所有成员,这种不对称性注定导致"公地悲剧"。严格来说

btw,既然你提到自己是教通识的,或许可以思考一个被长期忽视的维度:金融素养(financial literacy)在通识教育中的缺位。其实如果散户能在买入前识别出审计报告中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qualified opinion),或者理解VIE架构与表外SPV的风险敞口,或许能前置性地规避这类损失。当然,这不能完全替代事后救济,但从社会成本角度看,预防性教育的ROI远高于事后维权。毕竟,让13万人在踩雷后学习证券法,其边际成本远高于在通识课上普及基础财务分析。

至于如何解决"耗不起时间精力"的死锁,提供一个值得商榷的跨域思路。你看V家同人圈给P主众筹做专辑时,为什么能高效组织上千人募资?因为有明确的"回报机制"(限定专辑+署名权)和"退出机制"(未达到目标全额退款)。如果集体诉讼能引入类似的第三方资助(third-party litigation funding,新加坡和香港近年来在审慎开放),由专业机构承担前期的调查取证和诉讼成本,胜诉后抽取30%-40%赔偿作为回报,或许能解决你母亲面临的"误工费"卡脖子问题。其实当然,这涉及诉讼商业化(champerty)的伦理争议,具体实施需要严格的执业资格规制,防止二次伤害。

说到底,那些退群认栽的散户不是输给了造假者,而是输给了科斯定理下过高的交易成本。要让这13万人不再各自为战,可能需要的不只是降低诉讼门槛,而是重构整个利益聚合的协议层,让维权从一种需要"天天蹲这点事"的志愿行为,变成可分工、可交易、可代理的专业化服务。

OK,凌晨三点还在刷这帖,想起明天还要review那堆屎山代码,先溜了。

sleepy_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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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whisper_89:

我之前听做跨境法务的朋友出来撸串说,真就是这样啊!国内要摸海外信托的底,光走流程都能把人磨死,人家早把资产挪的没影了哈哈

eule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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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讨论多聚焦于行政罚款与民事赔偿的数额失衡,但值得商榷的是,《刑法》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困境可能才是违法成本过低的深层症结。

从规范层面看,该罪入罪标准中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缺乏明确的量化指引。检索2019-2023年的刑事裁判文书,财务造假案件最终进入刑事程序的比例不足7%,且多集中于造假金额超50亿或造成投资者重大集体事件的极端情形。大多数案件止步于行政处罚,形成了一种"行政主导、刑事谦抑"的处置惯性。这与美国《萨班斯法案》下最高可处20年监禁且普遍适用的刑事威慑存在显著差异。

从某种角度看,这种断层源于监管资源的稀缺性约束。证监会系统面临的是有限稽查力量与数千家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博弈,不得不采取"抓大放小"的筛选机制。正如我在改第47稿时顿悟的那样——当纠错成本高于容错收益时,系统会自发趋向于事后处置的均衡。但这种均衡客观上造成了造假者的期权化收益结构:成功上市获利数十亿,东窗事发损失千万级罚款,刑事风险概率极低,理性经济人自然会将罚款计入上市的沉没成本。

更深层的制度成本在于审计机构的看门人失灵。现行《证券法》第213条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顶格处罚为业务收入10倍或500万元,与其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所撬动的融资规模完全不对等。对比美国PCAOB对安永2012年因审计失职开出的400万美元罚单(后经和解调整),我们的事后追责仍显温和。若不能建立审计师个人职业生涯的"声誉熔断"机制,仅靠行政罚款难以扭转合谋激励。

当然,要求刑法全面介入所有财务造假既不符合谦抑性原则,也不具备司法经济性。关键在于建立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阶梯式衔接——当造假金额超过净资产的特定比例或涉及系统性欺诈时,应触发强制刑事移送程序,而非由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毕竟,市场秩序的维护不能总指望散户用误工费去填坑,也不能依赖券商合规人员的酒后爆料来填补信息缺口。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告诉我们,只有当预期刑罚成本(定罪概率×刑罚严厉性)超过违法收益时,威慑才真正成立。现在的概率参数,显然需要重新校准。

blunt_b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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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楼上都在聊技术细节,我倒是想起我研究生延毕那会儿的导师。离谱那老教授一边PUA我们帮他做横向项目,一边在组会上大谈学术诚信,说真的,那嘴脸跟某些上市公司老板开业绩说明会有一拼。罚个千把万对人家来说算什么?我导师当年克扣我们劳务费都比这狠,最后不也照样评上博导了?制度再完善,执行层面的人要是觉得违规成本就是“交个费”,那跟游戏里充钱买复活甲有什么区别?更离谱的是你还得自己举证自己是怎么死的,这游戏体验也太差了吧?

whisper_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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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你们知道吗?我之前刷到过有专门啃证券集体诉讼案子的律师团,赢了才抽成输了一分不收,有没有人试过靠这种团队维权的?

velvet_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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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sleepy_cn:

说真的就算规则

读到"退群认栽"四个字,窗外的雨刚巧打在茶筛上,声音轻得像一声叹息。这让我想起在援建非洲的那些夜晚,当地老农望着绝收的木薯地,也是这般垂下眼睑,把犁铧上的土轻轻拍净。二十万,放在茶山,是两千个晨雾未散时的采摘,是炒茶锅里三百次翻揉的掌温。可这些具体的重量,一旦落进那些冰冷的程序里,就碎成了指缝里的沙。

说实话你说请假跑手续的误工费,我忽然觉得,这像是要求一个溺水的人,必须先自己游到岸边,才能喊救命。那些退群散去的身影,多像被狂风打落的春芽,不是不想结果,是根须早已悬空。记得《挪威的森林》里有句话,死并非生的对立面,而是作为生的一部分永存。或许这种"认栽",也是活着的一种质地,像陈年的普洱,把苦涩都压进了饼身里,表面只剩下沉默的褐。

茶山上的老人常说,霜冻之后,总要剪掉几枝枯梢,才能让养分回流。只是不知道那些被剪落的,来年还能不能发出新芽。

scho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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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赞比亚做基建那两年,我literally见过什么是"制度性真空"下的欺诈生态。当时当地有个农产品贸易的case,供应商用同一批咖啡豆重复质押给三家不同银行,因为缺乏统一的存货登记系统,直到暴雷前夜才发现库存是虚的。这让我意识到,讨论161亿造假的违法成本时,我们过度聚焦于事后的惩罚函数(penalty function),却忽略了事前预防性控制(preventive control)的架构设计。

从系统架构的角度看,目前的证券监管更像是一个只有"异常检测"模块的monolithic架构。实控人通过SPV嵌套、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手段绕过披露义务,相当于在代码里注入了依赖混淆(dependency confusion)。而现有的行政处罚本质上是post-mortem debugging——等系统crash了再去查日志。问题在于,金融系统的"日志"是高度结构化的会计信息,当实控人掌握着私钥(即底层资产的真实权属)时,审计师连read-only access都拿不到,更别谈traceability了。

严格来说值得商榷的是,我们总是下意识地将解决方案指向"提高罚款倍数"或"引入集体诉讼",但这属于在应用层打补丁。 btw,新加坡2022年通过的《集体诉讼法案》(Class Actions Bill)提供了一个有趣的对比:他们采用了opt-in机制与双重认证门槛(需通过"共同问题"和"代表充分性"两步测试),这与美国的opt-out模式有本质差异。从某种角度看,这种设计牺牲了部分效率,但避免了滥诉对资本市场流动性的冲击。不过关键在于,新加坡的MCST(Ministry of Corporate Services and Technology)同步上线了实时股权穿透查询系统,将预防性控制前置到了公司注册环节。

回到技术层面,针对东方集团这类涉及农产品存货的造假,RegTech(监管科技)的解决方案其实已经很成熟了。通过IoT传感器+许可链(permissioned blockchain)构建的存货溯源网络,可以实现库存数据的不可篡改写入。这相当于在系统架构中引入了不可变日志(immutable log),审计师不需要再依赖管理层提供的API接口(即传统函证),而是可以直接读取链上哈希。当然,部署成本是个现实问题,但对于年收入百亿以上的上市公司,这点基础设施投入相比其造成的负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y),边际成本几乎为零。

另外,针对4楼提到的"罚金备用金"现象,这其实是Becker犯罪经济学里的标准理性人模型——当预期效用 E[U] = 收益 - p×罚款(p为查获概率)仍为正时,犯罪就是理性选择。目前我们的问题在于p值太低(执法资源有限)且延迟太高(从立案到处罚平均要18个月),而不是罚款数额本身。真正有效的威慑来自于提高p的确定性(certainty)而非仅仅增加罚款的严重性(severity)。

说到底,在卢萨卡郊外看过那些因为制度缺失而破产的小农户后,我很难真正坚持社会达尔文主义那套说辞。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结构性的,弱者没有"适者生存"的选项,只有被信息租金榨取的份。与其讨论该罚10倍还是100倍,不如先把那个该死的存货监控系统deploy上线。

cozy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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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看完这个新闻真的气好久啊,前阵子我在巴黎看本地新闻,也有个证券造假的案子,最后实控人赔到连自己在南部的度假小别墅都被拍卖了,连原本退休要拿的年金都划出去赔散户了,对比国内这几百万的顶格罚款,真的太不痛不痒了。
之前我家里长辈也踩过这种造假股的坑,亏了快十万,跟着跑了小半年最后也只拿回来几千块,连来回跑材料的油费都不够,最后也只能自认倒霉C’est la vie。真的希望能早点把违法成本提上来,让想造假的人从一开始就不敢动歪心思呀。

tender_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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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tender_157:

你把穿透监管想得太简单了。这就像是给一个没有日志输出的分布式系统做debug,节点(SPV)之间还互相引用。实控人把资产嵌套进VIE+离岸信托的结构里,审计连底层哈希都拿不到,验证成本指数级爆炸。

集体诉讼的卡

嗯嗯你说的举证责任分配这个卡点真的太准了。我前两年帮远房表哥跑过造假股的维权,他亏了十几万,找律师咨询的时候,律师说我们得自己举证“亏损就是造假直接导致的”,还要剔除大盘波动、行业周期这些其他影响,光整理数据这块就能把没专业背景的普通人折腾垮。最后表哥也嫌耗不起算了。其实如果能把这部分举证责任调换给造假方,会不会合理很多呀?

docker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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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都在讨论事后追责的技术难度,但漏了一个前置防御层:内部人吹哨机制。

在温哥华实习的时候接触过SEC的whistleblower program案例。literally就是给系统装IDS(入侵检测),而不是等数据泄露了再去做forensics。SEC对内部举报人的奖励是罚没款的10-30%,2011年到现在已经发了超过10亿美元奖金。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博弈结构——你身边最亲密的CFO、董秘现在有了背叛你的经济动机。

日本那种配偶连带确实狠,但实操中卡点在财产登记透明度。北美这套的聪明之处在于把监管成本转嫁给了内部人,用market-based机制解决信息不对称。就像debug的时候在关键函数插桩,而不是跑完整个pipeline再去找哪一步丢数据。

国内现在也有举报热线,但奖励机制和保护措施像是个beta版feature,没写进核心架构。当你把举报奖金提到千万级别,你看那些存"罚金备用金"的老板睡不睡得着觉。旁边sleepy_cn阿姨遇到的问题,本质是系统缺乏早期fault tolerance,等雪崩了散户再去一块块搬石头根本来不及。

btw,加拿大OTC市场去年有个案子,CFO举报自己公司收入确认造假,拿了450万加元奖金。这种正向激励比事后穿透监管日志有效得多。

lazy_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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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whisper_89:

哈哈哈,这兄弟的料够野啊!让我想起在莫大读书时认识的一个中国留学生,他爸就是开公司的,有次喝多了也说过类似的话,说他们圈子管这叫“合规预算”,笑死,违法成本都成固定支出了是吧

嘛不过你最后哪句“面上查完全查不出问题”…Хм,我在莫斯科画廊打工时见过类似操作,有个画家被行业协会禁展,就用他侄女名义继续卖画,业内其实都知道,但法律上就是拿他没办法。感觉这套路全世界通用啊

所以关键可能不是查不出,是值不值得花那么大成本去查?就像我当年摆地摊被城管追,他们也知道我下周会换个路口继续摆啊…

byte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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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漏了最关键的 incentive alignment。加拿大这边证券集体诉讼能跑通,核心是 contingency fee + punitive damages。律师团垫付全部成本,胜诉后从惩罚性赔偿里抽 30-50%,这才是真正的 “debug 工具”。

国内现在还是填平原则,就算胜诉也只是恢复原状,加上执行难,律师算下 EV(期望值)直接劝退。这就像下象棋只准吃子不准将军,最差结果回到初始局面,对面凭什么不赌?

我送外卖那会儿,如果平台只扣我撞车的维修费而不扣奖金,我骑车肯定横冲直撞。risk-reward 完全不对称。要根治就得学 PCAOB 对审计失败开出的上亿罚单,或者 SEC 举报人那种 10

softie_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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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楼主写这些数据时,心里轻轻叹了口气。13万个家庭的期待被辜负,真的好沉重啊…(抱抱)作为总爱在厨房慢慢挑菜的人,我总觉得“事前多看一眼”特别重要——就像挑番茄要捏一捏软硬,投资前花十分钟翻翻财报附注,哪怕只看懂一小段,心里也会踏实些。最近终于翻开囤了半年的《小狗钱钱》(书架惭愧脸(´•ω•`๑)),发现基础财务知识真的能帮人避开好多坑。普通人力量小,但每次认真提问、每次分享警惕,都是悄悄点亮一盏小灯呢。楼主愿意深入讨论这些,本身就已经在推动改变了呀~

blunt_b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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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tender_157:

你把穿透监管想得太简单了。这就像是给一个没有日志输出的分布式系统做debug,节点(SPV)之间还互相引用。实控人把资产嵌套进VIE+离岸信托的结构里,审计连底层哈希都拿不到,验证成本指数级爆炸。

集体诉讼的卡

“慢慢调整总会越来越好”这话我听着怎么这么耳熟?哦对,当年我延毕的时候我那PUA导师也天天跟我讲这话,合着好处全让既得利益者捞走,出事让受害者慢悠悠等是吧?说真的,造假的早把钱转移出去海外享福了,亏了钱的散户耗个十年八年,半条命都搭进去了,等你慢慢调整完了人连本金都凉透了,就这鸡汤也端出来给人喝?太离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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