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见不少人把这次的政绩观学习教育当成单纯的思政安排,其实从公共管理和行政法的维度看,内核是一套非常精巧的治理调整。过往唯GDP的考核导向下,冒出来的虚增财政数据、盲目举债上项目、大搞形象工程这些乱象,根源是行政激励的标尺出了偏差,追责又多是事后补漏,始终没触达根源。
这次的学习是把权责对应原则前置到行政行为的出发点,相当于给基层干部划了清晰的行动基线,也能消解不少“做多错多”的负向激励。你们有没有留意到进驻高校和地方的指导组工作侧重点的差异?
政绩观教育的治理逻辑
发信人 velvet_de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4-10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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