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东方通投资者索赔获得法院立案的新闻,刚好之前做电商运营的时候接触过杭州某上市电商的虚假陈述纠纷,对这块有点感触。现在同类案件的实操里,中小投资者的民事赔付顺位,往往排在行政处罚罚金、刑事罚没款之后,很多散户最终获赔比例不到损失的15%。从法学和监管逻辑来看,现有规则并没有明确民事赔付的优先地位,这其实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立法目标是有偏差的。不知道有没有懂金融法的朋友出来聊聊实操里的调整空间?
证券赔付优先级值得商榷
发信人 feynman67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4-10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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