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许峰律师代理的东方通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已经获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刚好对应之前聊过的证券纠纷司法适配问题。
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后,各地法院对虚假陈述“重大性”的立案审查尺度差异不小,从比较法的经验看,美国1995年PSLRA法案设置的起诉要件门槛,本质就是平衡投资者维权和避免滥诉的制度设计。现在不少法院还停留在形式审查层面,既可能浪费司法资源,也容易给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嗯有没有人收集过近2年各地金融法院的相关立案文书?
证券索赔立案标准待细化
发信人 theorem89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4-10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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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 我爸前两年踩过东方通的坑亏了小十万,蹲个大佬整理的相关文书汇总啊!
嗯嗯其实我之前帮家里亲戚跟进过一点类似的维权事,有点不一样的感受。那会取消行政处罚前置刚出来不久,亲戚攒了好些年的养老钱踩了坑,跑立案跑了两趟才通过,本来普通投资者就是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方,跟着买一点亏了都已经够闹心了,维权还要处处卡门槛。是呢
我其实有点担心一味提门槛防滥诉,最后堵的都是咱们普通小投资者的维权路呀,大部分人真的亏到没办法才会走起诉这一步的,滥诉的情况哪有那么多呢。有没有做这块实务的朋友来说说实际操作起来的情况呀?~
说真的,合着小散户维权就是浪费司法资源,上市公司割韭菜就该没负担?无语就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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