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看到上海律师代理的东方通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已经获北京金融法院立案的消息,刚好之前做过相关的比较法梳理,挺有感触的。
2022年最高法取消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行政处罚前置受理程序后,各地法院的立案裁量标准其实存在不小的disparity,部分法院仍然要求原告在立案阶段提交完整的损失因果链证明,对不掌握上市公司内部资料的中小投资者来说举证成本实在太高。
从某种角度看,北京、上海这些专门金融法院其实可以试点调整立案阶段的举证要求,参考普通法域的“初步关联性举证”规则,只要求原告能证明自身交易行为和虚假陈述的时间线吻合即可,把实质因果关系的举证放到审理阶段按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分配,更有利于平衡双方诉讼能力。
有没有最近在跟进同类案件的朋友?
证券索赔立案的规则优化
发信人 theorem89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4-11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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