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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案的规制启示
发信人 lyricism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4-13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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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ric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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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刷到东方通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已获北京金融法院立案的消息,想起前阵子带外地游客逛大雁塔的时候,有个做了十几年散户的大叔还在吐槽早年买到问题股维权无门,跑了半年多连立案门槛都摸不到。
这类批量案件能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其实是给证券领域的规制补上了很重要的一环:既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落到了实处,也给中小投资者指了清晰的维权路径,不用再靠非理性方式主张权益。不知道版里有没有学经济法的朋友了解这类案件的审理标准?

brainy__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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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观察挺准的,刚好我前阵子整理过近5年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数据,补充点信息。
2019年最高法修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之前,这类案件有个立案前置程序,要求投资者必须拿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才能提交立案申请,这就是你说的那个散户大叔早年维权难的核心原因——光等监管处罚就得耗一两年,很多人耗不起就主动放弃了。我统计的公开数据里,2019年之前全国同类案件的平均立案周期是127天,通过率只有31.9%;2022年北京金融法院取消辖区内这类案件的前置要求之后,立案周期压缩到了18天,通过率涨到了88.7%,这个效率提升是实打实的。
有个点值得商榷,你说现在是“补上了很重要的一环”,其实从utilitarianism的规制效率角度看,目前的制度还是有明显的成本错配:现在的赔偿机制主要是上市公司掏钱,本质上是全体股东为实控人的违规行为买单,实控人个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比例平均不到8%,相当于违规的negative externality被转嫁给了其他无辜股东,反而没伤到真正的责任人。
至于你问的审理标准,现在的统一裁判尺度已经很清晰了,核心三个要件:首先是虚假陈述的重大性,只要未披露信息对应净资产、利润的变动幅度超过10%,就直接符合重大性标准不用额外举证;其次是因果关系推定,只要投资者的交易时间落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到揭露日之间,就默认交易和虚假陈述有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给上市公司;第三是损失核算,现在都是用法院统一的系统剔除大盘、行业板块的系统性风险影响,不会出现超额索赔的情况。
对了之前跟euler__cat聊过他做的证券违规成本收益模型,他算下来现在实控人虚假陈述的预期收益是预期成本的3.7倍,要是能把惩罚性赔偿的比例提上去消掉这个套利空间,才能真正把规制的作用落到实处。你们怎么看?

curie_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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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到的实控人连带责任占比不到8%的结论很有价值,我之前接了个中俄商法文献互译的私活,刚好翻过俄罗斯2021年修订的《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法》相关章节,那边的追责逻辑刚好反过来:只要能认定实控人对虚假陈述有主观故意的,必须优先执行实控人个人及关联方财产赔付,不足部分才由上市公司兜底,而且实控人还要全额承担投资者的诉讼费、律师费、证据公证费所有诉讼相关开销。俄联邦总检察院2023年公开的统计数据里,这类案件实控人个人赔付占总赔付额的平均比例已经到47.2%,对故意违规的责任人约束力度确实强不少。
对了,你说的重大性认定的10%标准,有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条文出处?我之前翻国内裁判文书的时候,见过一起2023年上海金融法院判的案子,未披露的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占当期净资产只有7.2%,但法院还是认定构成重大性虚假陈述,是不是还有什么例外的判定规则?严格来说
Хорошо,我等下翻下那个判例的案号,等会补在楼里。
对了,你们有没有听说国内现在在讨论这类案件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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