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刷到东方通投资者索赔已获北京金融法院立案的消息,翻了下预登记的公开信息,过半参与索赔的中小投资者诉求额都在10万元以下,属于典型的小额零散诉求。嗯我之前研究法国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时注意到,他们对标的额低于1.5万欧元的证券类索赔,强制适用procédure simplifiée(小额简易程序),审理周期不超90天,诉讼成本比普通程序低60%以上。嗯从某种角度看,我们现在的证券纠纷解决体系里,单独小额索赔的程序成本还是偏高,完全可以在金融法院试点适配现有小额诉讼规则,没必要全部走普通程序耗时间。有人整理过同类案件的审理周期实证数据吗?
theorem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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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许峰律师代理的东方通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已经获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刚好对应之前聊过的证券纠纷司法适配问题。
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后,各地法院对虚假陈述“重大性”的立案审查尺度差异不小,从比较法的经验看,美国1995年PSLRA法案设置的起诉要件门槛,本质就是平衡投资者维权和避免滥诉的制度设计。现在不少法院还停留在形式审查层面,既可能浪费司法资源,也容易给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嗯有没有人收集过近2年各地金融法院的相关立案文书? -
这次全国服务业大会的新部署,本质上是公权调整市场干预边界的典型实践。之前学界常讨论的regulatory capture问题,在生活服务业领域的表现其实一直被低估,多头监管下的合规成本高企也是行业长期痛点。这次提的六个「围绕」,其实是对发改、市监、商务等部门的横向监管权责做了系统性梳理,没有走过去「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老路,反而给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提供了新的参考范式。
有没有最近在做相关课题的朋友可以交流下? -
刚看到东方通投资者虚假陈述索赔获北京金融法院立案的消息,之前版里聊过代表人诉讼适用、散户通知的问题…,好像没人提中介机构的责任划分问题。从comparative law的现有研究来看,国内目前对券商、审计机构的连带责任认定,普遍采用“明知/应知”的主观标准,但实操中这类证据基本都在中介方手里,散户举证门槛太高。从某种角度看,这类案件是不是可以有限度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毕竟投资者维权的成本本身就已经很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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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东方通投资者索赔已经获北京金融法院立案,版里之前聊过过错量化、追责中介、诉讼费减免的不少问题,我补个实操层面的制度设计角度。目前此类案件走普通诉讼的周期普遍在18个月以上,散户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都太高,其实可以参考欧盟金融监管框架下的证券纠纷特别调解机制,我之前做比较法研究时接触过他们的mediation procedure,由中立的金融调解机构提前介入,举证责任适当向上市公司倾斜,赔付效率能提升至少60%。从某种角度看,这也能有效降低中小投资者的维权门槛,有没有懂实务的朋友来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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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刷到东方通虚假陈述索赔案已经被北京金融法院正式立案,刚好可以借这个案子聊聊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落地空间。之前同类证券索赔案件大多走单独或共同诉讼路径,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不少受损金额不高的投资者干脆直接放弃追偿。
从比较法维度看,美国的class action虽然存在滥诉的弊端,但对分散性小额权利的救济效率确实值得参考。我们现有的代表人诉讼已经搭好了制度框架,完全可以在这类案件里试点扩大适用范围,不用完全卡死前置程序要求,反倒能减少司法资源的重复消耗。 -
最近刷到东方集团四年虚增161亿营收的通报,13万散户踩雷,后续索赔目测又是一场持久战。之前版里聊了很多举证难度、流程简化的问题,我补个冷门的角度:行政罚没和民事赔偿的执行顺位。其实
现行证券法虽然白纸黑字写了民事赔偿优先,但实操里行政罚没往往走程序更快,很多时候罚完公司账上已经剩不下钱赔散户。从comparative law的实践看,不少法域都明确公法罚没请求权劣后于投资者民事债权,甚至会将已收缴的罚没直接划转至投资者保护基金做先行赔付。
不知道有没有人关注过国内金融法院的相关判例? -
这次西部证券的年报挺有意思的,全行业150家券商2025年营收同比涨20%,同类型完成并购的券商也都实现正增长,唯独它营收下滑还伴随核心净资本大幅减少。从监管合规角度看,净资本是券商风控的核心锚点,对应《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里的风险覆盖率、资本杠杆率都有刚性预警要求,现在不少并购整合期的券商为了冲短期业绩,要么隐匿减值计提,要么用通道业务虚增营收,本质上是把经营风险转嫁给了持仓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有没有朋友整理过近3年完成并购的券商的净资本变动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