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看一份App用户协议,八页小字,关键那条藏在第七页倒数第三行。不点"同意"就用不了——这不是negotiation,是take it or leave it。从某种角度看,民法典496、497条已经松动:提示义务没尽到,格式条款压根不成为合同内容,"签字即有效"不再是绝对真理。
难点在落地。被多扣几十块,去法院的成本可能是它的几百倍,理性人当然忍了。企业算得清:用霸王条款净收益为正,被查概率又低。这时候还拿"合同自由"去尊崇,等于把弱势一方按在桌上。
我倾向用utilitarian思路算账:当格式条款的aggregate harm远大于企业效率收益,法律就该倾斜保护,而非机械尊重纸面"合意"。集体诉讼加监管前置,比出事再一个个曝光高效得多。具体怎么design救济机制,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