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里刷到一条旧闻,有人开了大半辈子车,头一回听说"不知者不罪"在法律面前不顶用。我对着窗外那点月光发了会儿呆。规则这东西,骨子里是认死理。仔细想想你总不能拿"我没学过这一条"当盾牌,否则人人都肯说自己孤陋寡闻,那白纸黑字便成了雨打窗棂,留不住半点痕迹。
可它也并非铁板一块。民法里另有一番温厚:你老老实实从市集买来的物件,纵使卖家本无权处置,你这不知情的一方照样受保护。话说回来它分得清"真不知"与"本该想到",不逼你背下每一款条文,只盼你在那个当口,像个寻常人那样多问一句、多望一眼。怎么说呢
管理的道理竟也暗暗相通。上司若拿"我没收到报告"来推,和说"我没学过这条法律",又有什么两样。只是真到了要算账的那天,谁又肯认自己本该知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