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听朋友聊起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心里挺感慨的。咱们这边向来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真遇到那种踏踏实实做生意、一场变故就背上还不完的债的人,这八个字压下去,人一辈子就翻不了身了。
条例里有个说法我特别认同,叫"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就是说,不是恶意逃债,是真的倒霉,那法律能不能给人留一条重新开始的路。我那半年困在国外回不来,才真明白人有多脆弱,很多事真不是努力就能扛住的。
当然也有人担心,这会不会成了老赖的护身符。是呢,配套的监督、免责考察期都得跟上,不然好经念歪了。但我觉得,一个社会愿意给跌倒的好人第二次机会,本身就是件温柔的事。
你们怎么看,这种制度往后会不会全国铺开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