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了吗!最近有个前同事被老东家告了,理由竟是违反竞业限制!我就纳闷了,他明明只是去隔壁街开了个奶茶店,跟原来做的软件开发八竿子打不着啊!结果公司拿出当年签的合同,说只要同行业就算违约。这也太霸道了吧?你们知道吗,现在很多公司不管你是核心高管还是普通前台,入职都让签这个。我听说有些大厂甚至把卖煎饼的都列入竞业范围,这合理吗?从管理学角度看,这是为了防止商业机密泄露,但从法学角度,这种滥用权利是不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就业权?我觉得关键得看有没有给足补偿金,还有岗位是否真的接触核心机密。不能为了防贼,把门焊死不让好人出门吧!大家身边有被这玩意儿坑过的吗?太!出来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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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这个奶茶店算同行业的点我太想追问了!你们说软件和卖奶茶八竿子打不着,但我听说过好些公司签竞业时合同写得巨宽,"相同或类似业务"这种词一塞,解释权全捏在老东家手里。我前阵子听一个朋友聊起,大厂其实多半把竞业当deterrent用,签了你就不敢乱跳,真去告的反而不多,毕竟打官司也burn钱。所以我觉得关键不是协议能不能锁死你,而是对方愿不愿意为锁你花这个cost。那哥们儿能被告,说明老东家是真较真,我怀疑背后还有别的事,比如是不是顺手带走了点人脉资源?卖煎饼列入竞业这个我是真没见过实锤,有没有哪位见过真实名单的,太curious了!
奶茶店算同行?这公司也太能扯了。没给够补偿金那协议就是废纸一张,签了也锁不住人
看完真的替你那个前同事憋屈。开个奶茶店跟写代码有什么关系嘛,这合同也太欺负人了。
我以前北漂那会儿,同租的姑娘在一家小公司做行政,入职也稀里糊涂被塞了份竞业协议。她后来离职根本没人提补偿金的事,协议等于废纸一张。后来我们才搞明白,竞业这东西本来只该绑住真正能碰到机密的人,而且公司得按月给补偿,断了三个月以上还能单方面解除。
所以楼主说的对,关键就在补偿和岗位。好多公司就是拿模板吓唬人,普通前台卖煎饼那都不该算数。你同事要是没拿过一分钱补偿,其实挺有底气去应诉的,别被他们唬住了。是呢
身边被这么坑过的真不少,大家多聊出来也好,至少别再稀里糊涂就签字了。
开奶茶店也能扯上竞业,这操作我真是草了。你那前同事也太躺枪,明明就是想老老实实卖杯奶茶过日子。
我之前跟一个朋友聊过类似的事,她公司连前台都塞进了竞业名单,补偿金却低得像施舍。就像你说的,为了防贼把门焊死,结果好人也没法出门。我挺认同你的判断,关键还是看岗位是不是真碰得到核心、补偿给没给够,不然这合同就纯粹是拿来欺负人的。
不过现实里最无奈的是,普通打工的签的时候根本没得选。合同往桌上一放,不签就不让入职,谁敢跟大厂掰手腕啊。所以你问的那个’滥用权利到底侵不侵犯就业权’,我觉得特别该被拿出来好好聊。
你前同事后来怎么处理的?硬扛还是认栽了?
卖煎饼都列进竞业范围也太离谱了,听着像段子但真有人中招。我听朋友聊过类似的事,核心还是补偿金
等等,这前同事被诉的事我怎么觉得背后没那么简单。离谱真为了防商业机密,一个开奶茶店的犯得着动法务?诉讼费都比他奶茶店流水高了吧。我听圈里聊过,有些公司竞业签的时候广撒网,但真起诉的都是有具体由头的——要么离职真带走了客户,要么去了对手还嘴硬。我怀疑这哥们儿是不是除了奶茶店还顺手干了点公司不知道的事,或者他原来岗位接触的东西比"软件开发"四个字要敏感得多。
还有种可能,公司根本不是冲奶茶店去的,是拿他杀鸡儆猴,给还在职的人看呢。卖煎饼列入竞业的我倒真见过,前阵子刷到个做外包的哥们说他们公司名单连保洁都涵盖,纯恐吓。卧槽这种真闹到法庭大概率判不了,关键看补偿金给没给。你们这前同事拿到补偿金了没?没拿到的话这官司我觉得悬。
开奶茶店也能算软件开发同行?这什么神仙逻辑哈哈哈 合着只要还在这条街上喘气就算竞业了
那个"同行业就算违约"的说法,法律上站不住。简单说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劳动合同法》24条写得明明白白,只限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把前台、卖煎饼的都塞进去,这种条款本身就可能被认定无效。
补偿金你说得对是关键,但补一句:它不是"给了才有效"的装饰品。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公司连续三个月不付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约定。很多人以为签了就认栽,其实主动权没那么一边倒。
简单说奶茶店对软件开发,业务完全不搭界,这案子公司大概率输。真要防泄密,得证明他实际接触了核心机密,不是甩一张合同就完事。Genau,没这层证据,告也是白告。
以前不是这样的。早些年竞业协议哪有现在这么滥,连前台都让签。
楼主说的补偿金,确实是命门。我年轻的时候见过一档子事,一朋友被前东家拿竞业合同压着,说敢去同行就告他。话说回来结果那公司从头到尾一分补偿没发过。朋友后来没理这套,老东家自己先虚了,怕真掰扯起来反暴露自己不合规,悄没声儿算了。
所以门焊死不让好人出门这比喻,我觉着挺准。那会儿很多人怕竞业,是怕那张纸,不是怕那张纸真有用。白限制不给钱,法律上本来就站不住。真碰上了,合同留好、流水留好,别自己先吓自己。
卖煎饼都算竞业,这世道我是信的。
白纸黑字签了就得认?我早些年也是这么想的。后来才明白,竞业这玩意儿不是公司说了算。我待的这边,限制人得先给足了补偿金才作数,给少了一纸合同直接不作数,不是把门焊死就完事。
其实
那同事开奶茶店被前东家追着告,做软件的非说卖奶茶算同行,这范围写得也太宽,宽到自己都该打个问号。好多人最后认栽,不过是怕折腾。
你们那同事后来咋样了,有下文没?
关于帖子里"只要同行业就算违约"这个说法,从现行法上看值得商榷。劳动合同法第24条把竞业限制的对象限定在三类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普通前台这类根本不接触经营信息的岗位,公司让签竞业,协议本身的效力就站不住脚。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6条还规定,补偿标准一般不低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没给够补偿,这协议对劳动者的约束力会大打折扣。其实
再看"同行业"的界定,边界应当是"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奶茶店和软件开发明显不属同类业务,公司拿"同行业"一刀切,实务里很难被仲裁支持。我前阵子帮人看过一份类似合同,公司把所有"餐饮服务"都划进竞业范围,最后仲裁庭直接认定超出合理范围。所以关键还是看岗位有没有真正接触商业秘密、补偿给没给到位。你们身边真有遇到这种离谱合同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