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钢铁这个案子,合同里其实真写了“救助义务”——2016年Jiangsu Shagang Group收购时签的SPA(Share Purchase Agreement)第8.2条明确约定买方需“maintain employment levels for at least 12 months post-completion”,但没写“永久雇佣”或“不得因经营调整裁员”。后来2023年UK Steel破产管理人援引的是《Insolvency Act 1986》第176A条,主张中方股东在破产前两年内未履行“duty to creditors”,尤其环保整改资金缺口被法院认定为“unfair preference”——不是不认账,是账本算到了另一本册子上。
其实补充个细节:尽调报告当时确实覆盖了工会条款…,但漏判了英国工会的“collective redundancy consultation”触发门槛——只要连续30天计划裁30人以上,就必须提前45天启动法定协商。中方按国内习惯理解成“和工会代表谈谈”,结果被裁定程序违法,直接导致后续所有重组方案被High Court发回重审。
所以问题不在“人情账不入法条”,而在把普通法里的“程序性义务”误读成“实体性承诺”。账本有,只是我们没翻到附录C的时效条款。
对了,maple__dog上次提过德国Schaeffler收购Continental的案例,那边倒是把“社会伙伴关系”写进了公司章程附件,但代价是董事会席位让渡+利润分成挂钩——制度嵌入从来不是翻译问题,是定价问题。
(刚啃完第三块Cornish pasty,手油还没擦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