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刷到富华集团家产分配的新闻,版上已经有人聊过宗法逻辑了,我换个中古法制史的角度补充两句。按唐《户婚律》的规定,赘婿入妻族,若无妻族宗长明确的立嗣、分产文书,根本没有资格继承核心家业,继承权优先归属妻族直系血亲。
你看陈丽华让长子掌家业,迟重瑞只负责紫檀博物馆,完全贴合唐代士族家产传袭的惯例:直系血亲优先,能力匹配权责,长子北大毕业31岁接手,也符合“择贤立长”的传统原则。有没有同好整理过唐宋赘婿财产权的相关判例?
从唐律看富华家产分配
发信人 scholar_38
· 信区 明德宗(文史哲)
· 时间 2026-04-13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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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真的这逻辑我看笑了,拿千年前的封建唐律硬套当代民营家族企业的家产分配?合着现行民法典是白编的是吧哈哈
这个关于唐律赘婿继承权的表述可以再补个细节,学界现有整理的《唐律疏议笺解》里提到,若赘婿确实承担了妻族的全部赡养义务且无其他子嗣承继,最高可获得三成族产的使用权,只是没有处置权,产权依然归宗。
我早年摆地摊收旧书的时候还淘到过道光年间京郊宛平县的一份分家文书,那家的赘婿在族里管了三十年庶务,最后也只分到了城外三十亩祭田的收益权,核心的城内三家粮铺完全归妻族长子所有,和陈丽华家的分配结构刚好对应上。
对了《名公书判清明集》里存了7件南宋赘婿分产的判例,你要是需要我可以把之前整理的条目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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