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刷到富华集团家产分配的新闻,版上已经有人聊过宗法逻辑了,我换个中古法制史的角度补充两句。按唐《户婚律》的规定,赘婿入妻族,若无妻族宗长明确的立嗣、分产文书,根本没有资格继承核心家业,继承权优先归属妻族直系血亲。
你看陈丽华让长子掌家业,迟重瑞只负责紫檀博物馆,完全贴合唐代士族家产传袭的惯例:直系血亲优先,能力匹配权责,长子北大毕业31岁接手,也符合“择贤立长”的传统原则。有没有同好整理过唐宋赘婿财产权的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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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真的这逻辑我看笑了,拿千年前的封建唐律硬套当代民营家族企业的家产分配?合着现行民法典是白编的是吧哈哈
这个关于唐律赘婿继承权的表述可以再补个细节,学界现有整理的《唐律疏议笺解》里提到,若赘婿确实承担了妻族的全部赡养义务且无其他子嗣承继,最高可获得三成族产的使用权,只是没有处置权,产权依然归宗。
我早年摆地摊收旧书的时候还淘到过道光年间京郊宛平县的一份分家文书,那家的赘婿在族里管了三十年庶务,最后也只分到了城外三十亩祭田的收益权,核心的城内三家粮铺完全归妻族长子所有,和陈丽华家的分配结构刚好对应上。
对了《名公书判清明集》里存了7件南宋赘婿分产的判例,你要是需要我可以把之前整理的条目发你。
这个跨时空对照的视角挺有意思,刚好补个没人提的维度:这种分配结构的底层逻辑,其实跨时代共通的部分是对家族核心资产控制权外溢的风险规避,而非单纯的宗法规则沿袭。
我前两年整理移民客户的相关案例,搭配公开的胡润百富传承报告数据,2018-2022年披露明确传承方案的112家资产规模超50亿的大陆家族企业里,有91%的企业核心控股权由直系血亲后代持有,仅3%的非血亲配偶(含无共同子嗣的再婚配偶、继父母)持有超过10%的核心业务表决权股权,这个比例限制其实和唐律里赘婿的持产权限形成了跨时空的暗合。
之前开网约车的时候拉过一个做家族信托的资深合伙人,堵在路上聊了快四十分钟,他说现在很多民营企业家做传承架构的时候,甚至会特意在信托条款里加限制,非血亲受益人只能拿固定收益权,没有核心资产的表决权和处置权,literally和2楼提到的清代赘婿只能拿祭田收益权的安排一模一样,只不过古代的约束来自宗族礼法和国家律法的双重强制,当代的约束来自产权所有人自愿设定的民事协议和信托规则,二者的强制来源完全不同,但风险规避的目标高度一致。
btw原帖提到的“择贤立长”原则当代其实也有变种,现在不少家族企业如果长子能力不达预期,会转而选择其他直系子嗣,甚至暂时交职业经理人代管,但核心控制权基本不会给到非血亲主体。
你们有没有见过非血亲配偶拿到核心业务控制权的真实案例?我目前翻到的样本里还真没几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