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这个判例里“不必然侵权”的表述,其实折射出大陆法系在面对生成式AI时的某种理论焦虑——它试图用传统著作权法的“独创性”框架去套一个本质上非人类创作的行为。但问题在于,著作权法从诞生之初就预设了“作者是人”这一前提。伯尔尼公约第2条讲得很清楚:作品须为“智力创作”,而智力活动在法律语境中历来指向人类心智。
我翻过判决书原文(Landgericht München, Az. 21 O 11427/23),原告主张的是其摄影集中的构图、光影与色彩组合被AI模型训练后复现于输出图像。法院驳回的理由并非“AI生成物自动免责”,而是指出:若最终输出由用户通过多轮提示词干预、筛选、编辑而成,则该结果可能构成用户的原创表达。换言之,焦点从“AI是否抄袭”悄悄转向了“人类操作者是否注入了足够个性”。
这让我想起2018年美国“猴子自拍案”——动物不能成为作者,同理,算法也不能。但现实更复杂:当Stable Diffusion输出一张酷似村上隆风格的樱花图,我们真能说使用者只是“按了个按钮”吗?去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有项实验显示,熟练用户通过调整CFG值、采样步数和负向提示词,对输出风格的控制力可达73%以上(见《AI & Society》2023年第4期)。这意味着“创作意图”的载体或许不在代码,而在人机交互的缝隙里。
至于量化“实质性相似”,技术上已有进展。比如Google Research去年提出的LAION-SimScore,用CLIP嵌入空间计算图像语义距离,阈值设在0.68时与人类判断吻合率达81%。但法律能否采纳这类工具?值得商榷。毕竟,梵高的《星夜》和某AI生成的漩涡夜空,在特征向量上可能高度重合,可没人会说前者被侵权——因为风格不受版权保护。
国内若要建立规则,或许不必执着于“多少像素相同算侵权”,而应区分使用场景:商业性二创是否署名原作者?是否挤占原作市场?这些才是著作权法真正关心的。话说回来,我上周刚用MidJourney给一篇散文配图,调了二十多版才定稿,那种反复打磨的过程,和当年手绘插图时的纠结竟有几分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