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一朋友跟我抱怨,公司一张通知把他从技术岗撸到行政,薪资还跟着掉了一截,理由就四个字"经营需要"。他问我能不能不去,hr回得干脆:“这是公司的管理权。”
严格来说
真没那么简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写得明白,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协商一致,还得书面形式。岗位、薪水都白纸黑字定在合同里,公司单凭一句"管理权"就硬调,于法无据。管理权从来不是不受约束的特权,制度才是它真正的边界。
从管理角度说更划不来。借调岗变相逼退,账面省了那点补偿金,却把组织内部的信任一次性掏空。留下来的人心凉了,走的人四处讲你不是,雇主品牌就是这么一滴滴漏掉的。经济学上有个词叫摩擦成本——人被迫重新就业、企业重新招培,两边都损耗,典型的双输。
当然调岗也不是一律不行。业务真有调整、情况确有变化,只要理由站得住、程序上充分协商,多数劳动者并不难说话。要害就在"协商"二字,是商量,不是通知。
你碰过这种单方面调岗吗,后来怎么收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