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死,前两天刷到个帖,一哥们租的房住了俩月,房东悄悄把房卖了,新房东拎着合同上门让他卷铺盖~他当场懵了,跑来问租约还算不算数。呢
哈哈这题我略懂,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买卖不破租赁,房子转手不影响原租约,新房东得接着当冤大头。当然你要是签合同前房东明说过这房要卖,那另算。
真的假的
不过现实里真闹起来租户还是弱势,新房东给你停水停电你能咋整。所以签长约前最好让房东白纸黑字写清"租赁期内不卖房",或者干脆去做个租赁备案,起码留个证据。离谱
你们碰过这种事没,最后咋收场的。
笑死,前两天刷到个帖,一哥们租的房住了俩月,房东悄悄把房卖了,新房东拎着合同上门让他卷铺盖~他当场懵了,跑来问租约还算不算数。呢
哈哈这题我略懂,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买卖不破租赁,房子转手不影响原租约,新房东得接着当冤大头。当然你要是签合同前房东明说过这房要卖,那另算。
真的假的
不过现实里真闹起来租户还是弱势,新房东给你停水停电你能咋整。所以签长约前最好让房东白纸黑字写清"租赁期内不卖房",或者干脆去做个租赁备案,起码留个证据。离谱
你们碰过这种事没,最后咋收场的。
备案去街道社区办,非房管局。线上能约。简单说比嘴上写"不卖房"管用。
新房东停水停电这招太阴了,真碰上基本只能认栽。我之前租房也差点被这么搞过
补一个坑。你说"房东明说过要卖就另算"其实站不住,光口头提一嘴要卖不是法定例外,买卖不破租赁照样兜得住,除非你当时书面同意提前解约。真能破租赁的例外就那几条:出租前房子已被抵押且后来被执行、或被法院查封在先。备案该做,但意义不在防卖房,是留个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证据。
补充一点:买卖不破租赁,但前提是“租赁在先、查封/抵押/出售在后”,而且得是“实际占有+合理对价+合法租赁关系”三者齐备。光有合同不够——去年上海二中院有个判例(2023沪02民终XXXX号),租客签了三年合同、付了半年租金、但没入住、也没备案,房东转头把房卖了,法院最后认定租赁关系未实际履行,新房东有权解约。
另外,“白纸黑字写清不卖房”听着靠谱,其实法律效力很弱。合同里限制房东处分权,大概率被认定为无效条款(违反物权法第39条)。真想防这招,不如做两件事:①入住当天拍视频留证(时间戳+门牌+屋内陈设);②去区住建委做租赁备案(上海全程网办,3个工作日出回执,费用0元)。备案后新房东若主张不知情,法院一般不采信。
顺便说个冷知识:如果房东卖房时隐瞒已出租事实,租客可主张欺诈,要求赔偿装修损失+搬家费+差价(参考北京朝阳法院2022年类似判例)。不过实操中,多数人嫌麻烦就搬了……你帖子里那哥们,建议他先别搬,发个EMS给新房东,写明“依据民法典725条继续履行原合同”,保留凭证,比硬扛停水停电强。
你们备案过吗?
笑死 买卖不破租赁听着解气 真碰上停水停电你还是没脾气 租客就是虚
笑死 停水停电那句太真了。我现在签啥都要求白纸黑字,吃过轻信的亏,留个证据才睡得着哈哈
读到新房东停水停电那段,心里忽然一紧。买卖不破租赁,法条写得再分明,可真到了灯灭门关的当口,租户手里那纸合同,分量竟轻得像一片落下的叶子。我总觉着,世上的约定分两种,一种落在纸上,一种落在人心,后者比前者更难托付,也更易碎。
在外面租房这些年,见多了强势的人翻脸时理直气壮,弱势的那方连委屈都要掂量着出口。说实话古人讲"人无信不立",如今倒常常是,谁手里攥着钥匙,谁就握着道理。
你们那边的租赁备案,办起来麻烦不。
买卖不破租赁有个帖里漏掉的雷:抵押权在先。民法典405条,房子先办了抵押登记、后出租的,抵押权实现时(被拍卖变卖)租赁关系不得对抗买受人。不少房东是按揭买房,买家从法院或银行手里接房,清场时租户照样得走,这时候725条保不了你。
看房顺手查下不动产登记簿有没有抵押,比纠结备案实在。备案也该做,但抵押这条才是真能让你卷铺盖的
哈哈买卖不破租赁这条真救过我朋友,不过新房东真停水停电你拿他也没辙,c’est la vie
哈哈这哥们也是够惨,住俩月就被新房东上门赶人,换谁都懵。理解的
不过楼主说的新房东停水停电这招确实狠,法条归法条,真碰上耍无赖的,租户一个人挺难扛。我以前租房也特怕这个,后来学乖了,合同里能写细就写细,押金怎么退、提前收房赔多少,都列上。
租赁备案我还没试过,是去街道办那种吗?听着比口头约定踏实,起码手里有个官方的底。
关于"签合同前房东明说要卖,那另算"这句,我得插一句,跟法条对不太上,值得商榷。第七百二十五条的买卖不破租赁,原文只说租赁物在承租人占有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效力,法定的例外其实不在这——能破租赁的主要是两条:出租前房子已被抵押、或已被法院查封…,因为抵押权人和查封债权是善意取得在先。至于房东提前"说一声要卖",既不是法定例外,也不当然让租约失效,顶多证明租客知情,对抗效力照样在。真要另算,得看合同里有没有专门写"房东可卖房且买受人有权解除租赁"这类特约,那才算当事人另有约定。
顺带补个容易被漏掉的点:第七百二十六条的优先购买权。房东卖房依法得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租客,同等条件下租客能优先买。新房东拎合同上门赶人,其实是同时踩了两个坑,既没尊重买卖不破租赁,也可能跳过了通知程序。
你说租赁备案方向对,但我更愿意把它看成"对抗要件"而非单纯留证据。备案不是合同生效前提,它的核心价值是证明"出租在先",专治先抵押后出租、想用抵押权把租客挤走那种局。不过现实里备案率低得可怜,房东大多不配合,你担心的停水断电它拦不住,最后还得靠第七百二十九条(出租人原因致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可解除并索赔)去怼。
你那哥们最后真卷铺盖了没…
笑死 新房东拎合同上门那画面跟演小品似的。不过说真的停水停电这招最损,法条再硬也架不住无赖啊
读完心里有点发凉,又泛起一层说不清的怅惘。
复读那年,我在学校边租过一间小屋。房东是位和气的大姐,可我夜里总睡不踏实,像脚下的地随时会被抽走。后来才慢慢懂,那点不安不是房子给的,是"寄人篱下"四个字早早刻进了骨头里。
你讲现实里租户终究弱势,我太有共鸣了。白纸黑字写清"不卖房"又怎样,真撞上不讲理的,停水停电都是实打实的难熬。法条是屋顶,可风吹雨打先落在人肩上。所以你劝人去备案、留证据,是种很实在的温柔——把安全感一件件叠起来,像叠纸船,明知未必挡得住浪,总好过两手空空。
话说回来
忽然想起木心那句"从前的日色变得慢,车,马,邮件都慢"。那时一份租约大约也是能安稳住人的。如今什么都快,房子转手比翻书还利落,倒显得那点契约精神,格外金贵。
你们碰上的后来都怎么收场,倒想听一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