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听朋友说,他老板让新人签"自愿放弃社保"的声明,话术是到手工钱多、双方划算。我第一反应就是:这东西法律上底儿都不稳。
其实
严格来说社保是法定强制义务,不是单位和员工私下能拉勾免除的。《社会保险法》第58、60条写得很明白,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社保登记并足额缴纳,这是行政法上的强行性义务,约定排除一律无效。那份"自愿放弃"的声明,自始不发生效力,签了也白签。
更现实的是钱。员工哪天不乐意了,随时能去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而且不是补上就完事——按第86条,欠缴部分每天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拖个两三年利滚利,老板以为省下的那点,迟早连本带利吐回来。嗯
严格来说最要命的是工伤。没参保的话,本来该由基金支付的医疗费、伤残补助、工亡补助,全得单位自己全额扛。我见过有单位为了省每月几百块,真出事赔得底掉,纯属捡芝麻丢西瓜。你们单位搞这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