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听一朋友吐槽,他在公司做普通销售,离职时才发现入职时签的竞业协议里写着两年内不得去同行业,每月补偿按离职前工资三成给,违约却要赔六十万。两边一算,这哪是保护商业秘密,分明拿条款把人捆住。
法条本写得很清楚,竞业只该对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接触商业秘密的人用。可现在连行政、保洁都被动过手脚,企业图的就是低成本锁人。补偿标准本就模糊,最长两年断粮期,普通员工哪顶得住。
好消息是风向在变,近两年不少判决直接把过度竞业条款判了无效,法院也认可立法原意是护密不是锁人。签之前真该看清楚,别傻乎乎把自己卖了还替人数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