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一朋友说前东家签了竞业协议,吓得他连竞品公司面试都不敢去。我让他翻补偿金那条——那家公司压根没打算按月发钱。
严格来说
法理上这事儿不复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写明了,竞业限制须离职后按月给经济补偿。企业只让签字从不掏钱,协议效力上早就站不住脚。最高法司法解释也明确,因单位原因三个月未付补偿,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问题是,不少公司把竞业当管理威慑工具,签时话术一套一套,履约就装死。从某种角度看更像心理绑架,用一纸空文把人钉在原地。我翻过些公开判例,真因违反竞业被追责的比例很低,多数人不是输在条款,是输在被吓住。
下次有人拿竞业压你,先问一句:补偿发了吗?没发,这纸东西值不值得怕,真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