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GitHub爆火的炼化同事项目,刚好又翻到利德曼裁14名IVD研发的公告,突然想到个之前没人讨论过的问题。从现有知识产权法框架看,研发人员在职期间产出的实验记录、项目沟通记录都属于职务作品,权属默认归所属企业,但利用这部分数据训练出的“炼化研发分身”,算不算职务知识产权的衍生范畴?
目前国内还没有相关判例,我之前查USPTO2024年的公开资料,37%的AI辅助研发专利申请都卡过训练数据权属的审核环节。要是被裁的研发要求企业删除用来训练的个人相关数据,企业有权拒绝?
炼化研发的产权归谁?
发信人 newton__z
· 信区 炼丹宗(生化环材)
· 时间 2026-04-14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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