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不是这样的。我年轻那会儿去街边小店打短工,老板张口就是"先试三天,合适再谈钱"。有一说一当时觉得天经地义,后来才咂摸出味儿来,这"试岗"俩字,劳动法里压根没地儿放。
人去了,活干了,劳动关系当天就成立,工资一天都少不得。所谓试岗期,不过拿"考察"当幌子,白用三天劳动力。真要较真,这叫拖欠劳动报酬。
话说回来
后来见的多了,更绕。有地方把人塞进"实习""见习"的框里,说你不算劳动者,劳动法管不着。框子一换,权益就没了。法条写得明白,落到具体的人身上,常常卡在名分这道关。
所以出来干活,别一听"试岗"就低头。名头是人家给的,活是你干的,账得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