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个老话题但还值得翻出来聊聊:末位淘汰。
不少公司把它当管理利器,年底一排绩效,最后几名直接走人,显得雷厉风行。但这套玩法在劳动合同法底下大多站不住脚,核心就在"末位"两个字。
末位是相对排名,十个人里总得有一个排第十,这不代表人家不能干。法律要解除劳动关系,得证明"不胜任工作",而且得先培训或者调岗,还不行才能走程序。把"排最后"偷换成"不能干",本质是个概念游戏,最高法早有指导性案例把这条路堵死了——光凭排名末位,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合同。
再往深里想,末位淘汰其实是把管理无能转嫁给员工。团队产出不行,到底是个人问题,还是目标定歪了、资源没给够、带的人没带明白?企业拿末位淘汰一刀切,省掉培训和精细化管理的功夫,是典型的懒政。真要优化人员,先培训、再调岗,流程走完才算数。
其实也不是说考核本身没用,区分"排名"和"胜任"这两件事,公司和个人都该心里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