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跟几个还在私企的朋友吃饭,聊到他们每季度搞末位淘汰,排在最后的小组直接砍人。我第一反应是:这玩意儿在现行劳动法底下,基本站不住脚吧。
倒不是替谁说话,企业想压效率的心情我太懂了,当年我也被那种节奏卷过。但翻翻劳动合同法第40条就清楚,单位能单方解除的情形,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关键词是"不胜任",不是"排末尾"。末位是个相对概念,十个人里垫底的那个,未必干不了活,只是这拨人里他最弱。拿排名当能力判定,逻辑上就拧了。最高法那几批指导性案例其实讲得很直白:单纯以末位为由解除合同,违法。
更麻烦的是管理上的副作用。嗯末位淘汰天然是零和博弈,逼出人人自危的氛围。同事之间从搭把手变成互相防备,活儿捂着不愿分享,长期看组织效率反而被拖垮。说白了,这是管理者偷懒,精细化考核太费劲,不如排队枪毙来得爽快。
真要拉开差距,OKR加持续反馈、把胜任力标准写清楚,比给人排座次要靠谱。把人当流水线产品做末位筛选,既不合法,也不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