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这四个字,像公司里一把温柔的刀。它披着绩效管理的外衣,让人觉得被请走天经地义。可心里要清楚,这刀在法律上并不利落。
最高法早有态度:单凭排到最末,构不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绩效垫底和"不能胜任"之间隔着不小距离——前者只是相对排名,后者才碰得到能力本身。不少企业爱把开除裹进"不胜任"的糖衣,可法条写得明白,真认定不胜任得先培训、先调岗,跳过这些直接辞退,本就站不住脚。
真遇上违法解除,本可以主张那笔赔偿金,业内叫它2N。最可惜是慌乱里随手签下的"自愿离职"——为早点拿一点补偿,反倒把该属于自己的权利轻轻放下了。
下次HR再拿末位说事,不妨先稳住,问他一句:您这辞退,走的到底是哪条法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