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单靠末位淘汰把人开了,基本都是违法解雇。其实
不少老板觉得排名垫底就是"不能胜任",顺手辞退,其实两码事。末位只是相对的——十个人里总有一个最后,全员达标也照样有人排末尾。劳动法第40条写得明白,要以"不胜任"解除,得先证明他真干不了,给培训或调岗,仍不行才有资格走人。中间任一步跳过,程序就站不住。
最高法指导案例早定了调:只拿末位当理由解除,违法,员工可主张赔偿,算下来不少钱。
管理学和法律在这事上其实指向同一处。真想提效,建个绩效改进机制帮人达标比啥都强;拿排名当解雇借口,省的是HR功夫,丢的是人心和官司。我在深圳创业见过小公司学大厂搞末位,最后赔得比省的多。排名解决不了能力问题,它只解决"谁背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