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刷到有人聊"最能干的人去哪了",我倒想反过来问一句:那些被末位淘汰刷掉的人,到底哪里不行了?
说实在的,这事儿在《劳动合同法》底下其实挺清楚。第40条写得明明白白,只有"不能胜任工作",而且得先培训或者调岗、还不行才能解除。末位和不能胜任是两码事——十个人里总得有一个排最后,哪怕个个都达标。最高法前几年有个指导案例,直接认了末位淘汰违法,等于把话挑明了。
可现实比法条滑头。不少公司拿这套当低成本裁人的外衣:不主动炒你,先制造焦虑,逼你自己递辞职信。你一签"自愿离职",N+1就没了,事后仲裁都难开口。弱势的人被制度一放大,稀里糊涂就认了。
从某种角度看,这本质是把管理成本转嫁给个人。企业省下补偿金,社会多了一堆不知道自己本可维权的劳动者。这账算到 aggregate happiness(总幸福)上,并不划算。
下次谁跟你说末位淘汰合法,不妨让他翻翻第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