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听一个学弟吐槽,他们公司搞末位淘汰,季度考核垫底直接走人,他排了倒数第二,吓得天天加班。其实我说你先别慌,这玩意儿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
很多人把"末位"和"不胜任工作"划等号,其实完全是两码事。一个团队再优秀,排名总有人垫底,末位是相对概念,不胜任是绝对标准。其实劳动法对"不胜任"的认定是有门槛的,得先培训或者调岗,还不行才能解除,而且要给补偿。考核垫底就直接扫地出门,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
最高法早几年就明确过了,单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员工去仲裁基本一告一个准,赔偿金跑不掉。
企业为什么爱用?因为便宜。搞排名不用做精细的绩效管理,不用费劲培训辅导,拿恐惧当鞭子抽就行,管理成本全省了。但真被淘汰的人一旦较真去仲裁,省下来的钱连本带利吐回去,还落个坏名声。
说白了,末位淘汰是个懒政工具,不是管理创新。真遇到这事的,别怕,留好考核记录和解除通知,该仲裁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