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到版里连着几个帖聊奋斗者协议、加班费,我也凑个热闹,说个挨着边的——末位淘汰。
早些年我在一家单位,每月绩效排名,垫底的先谈话、调岗,连续两次就走人。当时觉得挺合理,能者留庸者走。后来看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发现这逻辑有缝:法定解除条件之一是"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关键词是"不能胜任",不是"排最后"。一个组里总得有人垫底,末位只是相对位置,不等于干不了活。拿末位当不胜任,是偷换概念。
最高法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那个案子)把话挑明了:考核居末位不等于不能胜任,单位据此单方解约属违法,得付赔偿金。不少基层判决也沿这个口径。严格来说
嗯
从管理上讲,这招还弄巧成拙。排名压着,大家忙着防同事、藏经验,内耗上来效率反而垮。我见过一个班组搞辅导轮岗,比末位出局那阵顺多了。企业要提效,这条路大概率最省事也最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