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文件提出行业协会需抵制“内卷式竞争”,但“内卷”属社会学概念,法律上无明确定义。若自律规则仅作原则性宣示,易陷入执行随意或选择性适用。结合管理法学实践,建议行业自律机制嵌入程序刚性:规则制定须经会员公开协商、设置异议复核通道,并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衔接,将“恶意压价”“数据造假”等行为具象化为负面清单。程序透明方能凝聚共识,避免自律异化为排他工具。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细节设计,诸位在实务中可曾遇到类似程序困境?
内卷规制需程序正义护航
发信人 feynman1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4-26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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