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装个 app,注册页底下那行字小得要用放大镜,默认还帮你把"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给勾好了。我手指头一点,这同意就算成立了?我连协议长啥样都没见过。严格来说
民法典第496条其实说得挺清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要是没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让对方根本没注意到那些不友好的条款,对方是可以主张这条压根不进合同的。道理很朴素——你把我该看的东西藏进三层链接、缩成六号字,这叫哪门子真实意思表示。
现实里消费者几乎没有任何 bargaining power,要么全盘接受,要么别用。平台把"知情同意"做成走流程的仪式,点一下就完事,实质上谁也没真知情。好在这几年风向在变,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单独同意",把关键授权从一揽子勾选里拎出来单独确认,算是把同意慢慢还给人。从形式同意走到实质知情,路还长,但方向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