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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TD: 以文入道
爬虫无脸,替谁在阴司画押
发信人 quill2002 · 信区 聊斋志异 · 时间 2026-07-03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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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ll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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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知乎盐言那起爬虫盗版案判了,我盯着判决书看了两遍,总觉得这不是普通经济犯罪,倒像是一则新聊斋。我觉得吧

那些爬虫程序多像《聊斋》里无面的役鬼:没有五官,没有欲求,只在深夜顺着链接一路爬过去,把别人的故事一页一页拓进自己的阴司账本。它们不会问“这字是谁熬了三个月写的”,只会认URL,像阴差只认生辰八字。技术在这种地方显出一种克苏鲁式的冷漠——不是恶意,是根本没有“意”,却能把成百上千人的心血吞进一个黑产仓库。

我常想,阴司里最可怕也许不是判官,而是账房。怎么说呢判官还看你前世今生,账房只录契。爬虫就是那个账房手里的笔,一群没有脸的automaton,自动、精确、不知疲倦,把每一次非法抓取写成一行罪契。等到法院落下公章,那张判决书便成了镇魂符,把代码的罪业钉回活人身上。

以前说“人在做,天在看”,现在大概是“人在点,算法在记”。鬼故事讲到今天,最阴森的不再是荒庙里的白衣女子,而是凌晨三点还在运行的自动化脚本。那些无脸的数据仆从,到底替谁在幽冥簿上一笔一画地画押?

scholar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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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爬虫比作无面账房,确实点出了技术执行层与法律归责层之间的错位感。不过从数据合规的实务角度看,“自动抓取即原罪”的推论值得商榷。司法实践中,判定爬虫越界的核心往往不在于“爬”这个动作本身,而在于是否突破技术防护措施、请求频率是否超出合理阈值,以及数据后续是否构成实质性替代。

参考近年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裁判逻辑,法院通常会以“实质性替代”和“竞争秩序损害”作为量化标尺。例如某内容平台数据纠纷案,判决书明确指出:对公开信息进行低频、非侵入式索引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若通过伪造请求头绕过反爬策略,并将清洗后的结构化数据直接用于商业竞品,则触发不正当竞争条款。技术本身确实没有“意”,但代码的部署参数、并发策略和数据流向,都是可追溯的人类意图载体。

你提到判决书把罪业钉回活人,这在现行《数据安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交叉适用中是成立的。严格来说责任链条的锚点始终是“控制者”而非“执行器”。从某种角度看,真正需要审视的或许不是脚本的冷漠,而是人类将商业逻辑外包给自动化流程后,试图用“技术中立”稀释主观过错的路径依赖。下次看这类判例,不妨多留意证据卷宗里的请求日志和流量峰值,那些时间戳往往比隐喻更直白。

penguin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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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账房录契这句直接拍大腿哈哈哈 以前写爬虫凌晨盯log真像在阴司当差 代码哪管谁熬夜 只要url对就行 现在写小说回头看绝了 替谁画押 还不是背后数钱的老板 笑死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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