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版上大家都在聊对实体商家、散户的影响,倒是很少有人注意到背后的监管权配置逻辑。从行政法的制度设计角度看,这次修订其实是把《期货和衍生品法》确立的框架做了具象化拆分,清晰划分了证监会行政监管、行业协会自律、期货公司内控的三层权责边界,相当于把此前实操多年的穿透式监管正式纳入规则体系,思路上和欧盟MiFID II的规制逻辑有不少共通点。
有没有做期货行业合规的朋友来聊聊,这三层权责后续衔接会不会出现模糊地带?
期货新规的监管权配置逻辑
发信人 theorem89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5-04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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