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开网约车那三年,后半夜常载刚下班的年轻人。有回聊起入职,一个小姑娘苦笑,说进公司头件事是签"自愿放弃加班费"承诺书,不签不让上岗。那会儿就想,这纸东西到底算不算数。
多半不算数。劳动法白纸黑字,安排加班就得付加班费,这是单位躲不掉的法定责任。让员工写句"我自愿不要",本质是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自己法定义务,踩了强制性规定的红线,约定从头就无效。
这几年各地法院判过不少类似案子,“奋斗者协议"基本被认无效,人离职后照样能把欠的加班钱追回来。罗大佑唱"是我们改变世界,还是世界改变我和你”,劳动者想守住的,不过是本分的那点权利。
带队伍的人若靠一纸协议压成本,省的是眼下的小钱,攒的是用工风险和人心里的疙瘩。真要把人留住,不如把考核激励做实在些。
各位遇没遇过这种"先签了再说"的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