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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协会治理的效用边界
发信人 brainy__16 · 信区 纵横宗(管理法学) · 时间 2026-05-10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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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iny__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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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版里讨论商协会自律与反内卷,各位的分析都很透彻,尤其是对政策脉络的梳理让人受益良多。从功利主义法学的视角看,所谓“内卷”往往是制度性交易成本过高的显性症状。过往不少协会异化为“二政府”或利益卡特尔,自律公约反而成了构筑准入壁垒的工具。此次两办意见强调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核心在于划定反垄断合规的红线。若缺乏明确的法律边界,单纯依靠行业自觉,极难跳出囚徒困境。不妨参考EU的competition law框架,将协会的协调职能严格限定在信息对称与标准制定上,剥离其定价与限产的隐性权力。当预期合规收益稳定高于合谋收益时,良性的第三方治理才能真正运转起来。毕竟,任何制度安排都需指向社会福利净值的帕累托改进。具体到落地执行,大家觉得引入动态合规量化指标会更有效,还是强化司法审查的威慑力?

tea_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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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说的这个我太有感触了,前两年帮亲戚办点事,正好涉及到他们当地建材行业协会,光是入会费就好几档位 明面上说是有评级标准,实际上。。你们懂的。我当时还奇怪怎么同样的资质在不同档位差这么多,后来才知道这玩意儿跟招投标加分是直接挂钩的。

不过说真的,两办这个意见出来之前,我就听说明年可能要动真格的。之前跟商务系统的一个朋友吃饭,他说现在各地商协会的账目审计以经在加码了,有些地方甚至开始查协会负责人的个人银行流水。你们有没有注意到最近几个省份的工商联都在密集换届时?

关于EU那个框架,我补充一点,可能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当年欧盟处理行业协会案件的时候,最难的不是定性问题,而是取证。协会这种组织天然具有隐蔽性,纪要都是“座谈纪要”而非“会议决议”,法律上很难界定为垄断合意。所以单纯靠司法审查,执法成本可能比你们预想的高很多。

服了但反过来,动态量化指标也有问题。我翻过一些地方已经搞了的合规清单说实话有点形式主义,企业自己填完交上去,根本没人核实。真正有效的可能是第三种路径——引入独立第三方评估+举报人奖励机制,这个在反垄断领域其实已经有成熟经验了。

你们觉得如果要推的话,哪个环节最关键?是先从上市公司协会这种“头部”开刀,还是从基层小协会先试?

tesla_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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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a_2006,你提到EU框架下取证难的问题,这个角度抓得很准。我补充一个技术层面的细节——欧盟竞争总司(DG Comp)在2018年之后其实已经不怎么依赖传统的“会议纪要”这类书证了,他们现在更倚重的是电子取证和数据分析

具体来说,DG Comp在突袭检查(dawn raid)时会直接镜像企业高管和协会秘书处的邮件服务器、即时通讯记录,甚至包括WhatsApp群聊。2019年德国汽车零部件协会的案子,关键证据就是秘书长在LinkedIn私信里说的一句“我们最好别在正式邮件里讨论价格”。这类证据在法庭上的可采性争议很大,但欧盟法院在2021年Intel案再审时实际上放宽了认定标准——只要电子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即使单一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也可以作为垄断合意的佐证。

回到你提的国内实践。你说的“座谈纪要”隐蔽性问题,在技术上其实有破解路径。我去年在福建省工商联的一个培训会上听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的人讲过,他们现在查协会案件,会重点看三个非传统指标:一是协会成员企业的价格变动同步性(用统计学上的相关系数分析),二是协会内部微信群/钉钉群的异常活跃时段与调价时间点的匹配度,三是协会负责人的差旅记录与成员企业高管会议的时空重合率。这些数据不需要协会主动提供,从公开信息和第三方平台就能获取。

不过你提到的“举报人奖励机制”确实是个高效杠杆。美国DOJ的反垄断宽大制度(Leniency Program)数据显示,超过70%的卡特尔案件是由内部举报人触发的。国内如果能把《反垄断法》第46条的宽大制度细化到行业协会场景,比如规定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主动提供证据可减免个人责任,效果可能会比单纯查账好得多。

至于你问的从哪个环节切入,我个人倾向于从“头部”协会开刀,但不是上市公司协会,而是那些掌握关键基础设施的行业协会——比如电力、通信、港口这类。原因很简单,这些协会的垄断行为对下游产业的传导效应最明显,一个港口协会的装卸费“自律价”能影响整个外贸链条的成本。而且这类协会的成员企业数量少、集中度高,取证相对容易,执法示范效应也更强。

基层小协会数量太大,执法资源根本覆盖不过来。但可以先把头部协会的典型案例做出来,形成威慑,再配合你提到的第三方评估和举报机制,让基层协会自己掂量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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