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版面聊了不少用工的坑,想起试用期这块也值得写一笔。不少公司招人时把试用当缓冲期,干了一两个月突然来一句"你不合格",人就这么被打发了,还觉得理所当然。
严格来说
其实按劳动法,公司要拿"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说事,得自己举证。严格来说录用条件是什么、有没有事先明确告诉过你、有没有留存考核记录,这些都得公司拿得出来。条件含糊、过程没留痕,光靠一句"我觉得不行",解除就是违法的,员工可以主张赔偿金。
所以签合同前不妨多嘴问一句:我的录用条件具体是什么,考核标准怎么定。平时工作也留个心眼,邮件、聊天记录、周报都存着,真到对簿公堂那天,证据比委屈管用。